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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解读与指导

时间:202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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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国内高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就业;或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2、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参照出入境时间,累计境外学习逗留时间需要足360天);

  *备注:360天时间不包含中途回国时间(譬如假期回国)

  4、学业结束回国两年以内,用人单位需要按要求和流程将所有材料备齐交至留学生服务中心受理。落户上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回国时间以出入境记录为准,参照学业、进修、境外工作结束时间、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学业结束时间以及出入境记录;学习结束后在国、境外工作者还另需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5、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落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6、用人单位在留学生服务中心立过户,并且给留学生分配到相应的落户申请名额。(见备注)

  单位立户条件

  1、用人单位必须是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事务所等。

  2、用人单位本身能够为留学人员提供档案和集体户口服务或者委托相关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档案和集体户口服务。

  3、在京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必须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留学生落户上海所需材料及要求

  注:所有材料必须为4纸单面打印或复印,复印的内容和原始信息须保证

  1:1的尺寸,不得放大或缩小;复印的内容必须清晰,如由于原始材料不清晰造成复印模糊,请标注清楚,以便查验;除申请人和单位经办人签名外,其他信息必须打印;递交2人以上材料,每份申请材料中都要由目录单、预约单、介绍信、代理协议等材料;)

  1、中央部委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公立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应提供:

  (1)《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目录》(竖版4纸打印1页、需签字,单位通过C证书登录系统,在系统中预约后下载)

  (2)《在京用人单位申请就业落户预约单》(横版4纸打印1页、须盖章,单位通过C证书登录系统,在系统中预约后下载)

  (3)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硕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内博士书、书复印件(验原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电话:010-)出具的国内博士书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由国、境外原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做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的相关证明;

  (5)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验原件、4纸复印);如有丢失或缺少出入境印章,需提供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赴香港、澳门学习的人员需要提供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6)《单位接收函(需落户)》(盖章原件)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章、4纸复印),公立大专院校及在京科研单位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7)单位公函和聘用(劳动)合同

  1)事业编制人员:需有单位盖有人事章的公函,说明是事业编制人员并提供与所聘留学人员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如不签聘用(劳动)合同,单位公函需由单位主管人事领导签字。

  2)非事业编制人员:与所聘留学人员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注:递交材料时劳动合同需完成试用期,且合同的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合同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请先续签劳动合同。)

  (8)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单位已为所聘非事业编制留学人员缴纳近3个月以上(含)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例如:预约7月交材料,至少提供4、5、6三个月的证明。(聘用(劳动)合同、接收函、社保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及盖章必须与立户单位的名称一致)。

  (9)由用人单位或在用人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档案在我中心者出具存档合同或存档卡复印件(需加盖;档案已到;章,4纸复印)。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如档案在京外,需先将档案调入有存档权的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调入我中心,档案调入我中心相关事宜请查阅中国留学网留学存档;专栏。)

  (10)复印件(验原件、4纸复印)或者是户籍证明的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验原件);出国前将户口存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者,提供户口存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及户籍卡复印件(4纸复印);户口仍保留于在京高校,毕业已经超过两年的留学回国人员,需要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后申请;出国前户口在上海市已注销的,须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验原件、4纸复印);出国前户口在京外已注销的,须先到注销地或原籍恢复户口后办理;

  (11)如申请人在国外取得除硕士学位以外的其他学位或进行了其他的培训学习,需提供学历、书或相关学习证明的复印件(4纸复印);如果申请人在国外工作或实习过,需要提供国外的实习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2、国资委所属在京企业、国有控股总部在上海的金融机构应提供:

  (1)《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目录》(竖版4纸打印1页、需签字,单位通过C证书登录系统,在系统中预约后下载)

  (2)《在京用人单位申请就业落户预约单》(横版4纸打印1页、须盖章,单位通过C证书登录系统,在系统中预约后下载)

  (3)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硕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内博士书、书复印件(验原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电话:010-)出具的国内博士书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由国、境外原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做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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