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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时间: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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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筑党发〔200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稳定工作,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引进到我市工作,且在贵阳市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对象为: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3、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提供住房补贴60万元。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提供住房补贴25万元。

  

3、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供住房补贴15万元。

  

4、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提供住房补贴8万元。

  

三、资金来源和管理

  

1、市直党政机关、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按规定的标准据实核拨至用人单位;市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财政拨款比例共同承担。

  

2、各区(市、县)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由各区(市、县)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参照本办法按各自开支渠道给予补贴。

  

3、住房补贴一般不以货币形式补贴个人,且仅限于补贴对象在筑购房,不得挪作他用。

  

四、住房补贴的申报与管理

  

1、经市人才协调工作小组审批后同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经市人事局、市房改办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审批合格后由市财政局将住房补贴款拨付给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应协助住房补贴对象购房或租房,由市房改办协助住房补贴对象完善相关购房手续,由市人事局与住房补贴对象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并代管房产证。住房补贴对象在我市服务满8年后,房产证发还给本人,该住房属其个人所有。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和到我市进行短期服务的补贴对象租房的,由用人单位按其服务时间为其租房或按月发放租房补贴,租金或租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限未到而本人要求调离我市、不假外出(含“三不要”出走)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归及违反住房管理合同规定的,由市房改办和用人单位协助市人事局按合同规定追回全部住房补贴款,并交市财政。

  

五、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对已享受过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不再适用。

  

3、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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