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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指南

时间: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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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

  

针对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完善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数据库,通过毕业生登记、电话沟通、入户走访等形式,采集就业情况、就业愿望等信息。广泛宣传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积极收集适合毕业生就业特点的用工信息,开展针对性较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做好就业跟踪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

  

二、困难家庭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1、政策措施:毕业年度的困难家庭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在求职期间,可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服务对象:我市辖区内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中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脱贫家庭中的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和特困人员、孤儿、残疾、烈士子女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并有求职创业意愿且首次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的困难毕业生。

  

3、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仅限一次)。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

  

1、政策措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保险补贴。

  

2、服务对象:离校两年内(以毕业证登记时间为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经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3、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

  

1、政策措施:来沈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人才首次购房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2、服务对象:

  

【1】在沈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和2017年(含)后入学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毕业生(以上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首次购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并承诺在沈就业创业五年以上的,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2】沈阳市域内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的实用人才(2018年1月1日后社保关系由外地转入我市或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市,同时正在引进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保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和2017年(含)后入学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毕业生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等级以上,首次购房(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以后),承诺在引进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经企业推荐,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本补贴与沈阳市高级技师首次购房补贴不兼得)

  

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7万元、硕士毕业生4万元、本科毕业生和技师2万元。(已经领取补贴的申请者,不按照新标准补差额)

  

五、公益性创业培训

  

1、政策措施:高校毕业生到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按《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补贴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2、服务对象: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创业引导培训补贴标准500元;创业指导培训补贴标准2000元。

  

六、就业技能培训

  

1、政策措施:高校毕业生到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2、服务对象: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学员在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按《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补贴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七、沈阳人才驿站

  

1、范围对象:申请入住人才驿站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本科及以上毕业年级在读学生);往届毕业生毕业时间不超过5年;户籍所在地为沈阳市以外。

  

2、享受标准:审核通过后,可免费入住人才驿站,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

  

3、所需材料:《沈阳人才驿站入住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或在读学生证;面试邀请(电脑或手机截图均可)

  

4、申请方式:进入“沈阳人才市场”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选择人才驿站功能自助申请或登陆中国沈阳人才市场左边()右边提交申请:以上两种方式选择一种即可。

  

八、沈阳市人才公寓

  

1、政策措施:为解决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面向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规划布局的人才公寓。不同人才享受不同补贴面积标准。

  

2、申请条件:

  

【1】在我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2】未享受我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A、B、C、D四类人才外,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我市户口或落户我市未满2年,且博士生不大于45周岁,硕士生不大于40周岁,本科生不大于35周岁,大专生不大于30周岁;

  

【4】A、B、C类以外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应为申请人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提供三年内免租人才公寓住房或轮候补贴政策,对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享受面积范围内实际房租的50%。

  

九、大学生创业场地(租)补贴

  

1、政策措施:首次在沈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但未进入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领取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2、补贴标准: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实际租赁期给予每年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其中困难家庭大学生给予每年元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2年;享受补贴期间,每带动1人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每月增加500元,每月最多增加1500元。

  

十、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

  

1、政策措施: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申请人贷款要求,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含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沈政发〔2020〕13号)。

  

2、服务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受户籍限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3、补贴标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十一、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1、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计划活动。

  

2、服务对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省内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工作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400元,并统一缴纳五险。

  

十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

  

1、政策措施:全市每年统筹开发800个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用于招录高校毕业生。

  

2、服务对象:毕业三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对在岗人员给予工作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800元,并统一缴纳五险一金。

  

十三、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紧缺专业(行业)就业安家费

  

1、政策措施: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涉农街道或乡镇)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依照《沈阳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2018年1月1日后签订)并缴纳养老保险的,给予专项安家费(安家费不可重复申请)。

  

2、服务对象: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时间为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十四、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重点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

  

1、政策措施: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与县域内重点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从未享受其它生活补贴、资助政策。

  

2、服务对象: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3、补贴标准:大专生每月500元、本科生每月800元、硕士生每月1200元、博士生每月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十五、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1、申请条件:

  

【1】本科或硕士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其中,毕业超一年的须在毕业后新落户我市);

  

(2)毕业后首次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完成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出站博士后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博士毕业(出站)后,首次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未超过一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3)非公务员和参公编制人员;

  

(4)2021年8月1日前未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

  

2、补贴标准:本科毕业生每月600元、硕士毕业生每月1200元、博士毕业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十六、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政策措施: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2、服务对象: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五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用人单位。

  

3、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每新招收一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给予一个年度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组成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七、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

  

1、政策措施:各类企业录用应届毕业生就业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用工补助。

  

2、服务对象:录用应届(毕业1年以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

  

3、补贴标准:企业每新招收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给予1000元的用工补助。

  

十八、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措施: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享受政府就业见习补贴。

  

2、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3、见习期限:3-12个月。

  

4、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年(不满一年按40元/人月计算),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5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

  

十九、高校毕业生落户

  

政策措施:沈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大队于2018年下发的《关于人才在我市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凡非沈阳户口或户口在沈阳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可将户口落户亲友家,单位集体户口及派出所设立的人才集体户口。

  

二十、高校毕业生档案服务

  

1、档案接收:

  

【1】服务对象:持有报到证,并且报到证名头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高校毕业生。

  

【2】工作要件:沈阳户籍的存档人需持身份证、户口本,外地户籍的存档人需持身份证、与沈阳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和招工备案表;若他人代办,另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存档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人须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好委托书并由本人签字

  

2、档案转出:

  

【1】服务对象:人事档案在存的高校毕业生。

  

【2】工作要件:

  

(1)本人身份证;

  

(2)调档函,其中:跨地区调转由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考取公务员或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由录取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调档函,考取研究生调档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或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转档,应征入伍人员要提交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

  

(3)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持有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出具证明:

  

【1】服务对象:人事档案在存的高校毕业生。

  

【2】工作要件: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人事档案托管服务通知单。

  

4、档案查阅:

  

【1】服务对象:人事档案在存的高校毕业生。【2】工作要件:所在单位两名以上中共党员(非本人及直系亲属)持组织部门介绍信、工作证。

  

二十一、非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毕业年度内的非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来沈求职的,可享受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部门提供的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就业见习、就业援助、创业扶持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二、流动党员管理与服务

  

非沈阳户口在沈阳工作且无固定住房的党员,按照市有关流动人才党员管理的规定,流动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可以转入人才市场党委,由人才市场党委统一管理。

  

二十三、职称服务

  

1、服务对象:依据省、市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工作要件:按照省、市各系列评审文件要求提供评审材料(相关资历,主要业绩成果,主要论文、著作等其它相关材料)。

  

二十四、高校毕业《就业协议书》鉴证及就业派遣

  

1、《就业协议书》鉴证:市属用人单位及市属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的毕业生,协议书不需要各市毕业生主管部门盖章(教育局所属学校除外),就业方案列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括号内注明接收单位名称。外省生源毕业生按各省有关要求执行。

  

2、派遣改派:【1】在择业期(毕业后两年)内,跨市或到中、省直用人单位调整改派的毕业生,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办理改派手续;省内高校省外生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跨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2】《报到证》遗失,在择业期(毕业后两年)内可凭本人申请和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到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补办。

  

【3】调整改派主要包括以下材料:(1)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申请改派回生源地或其它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持以下材料:①《报到证》原件;②原接收单位解约或离职证明(定向生需提供定向单位或定向地区意见);③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调整改派意见(定向生需提供学校正式文件);④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派回生源地可免此件)。

  

(2)毕业时派回生源地或人事代理机构,申请改派至其它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持以下材料:①《报到证》原件;②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4】2019届以后毕业生请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办理调整改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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