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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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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体院院字[2017]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左边习近平右边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左边法律右边、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研究生处是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中乒院、各二级学院协助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期前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后,最长可延期2周。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生可按第十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因疾病、创业、出国留学等其他原因不能到校学习,可以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研究生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最多1年)。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期满前向研究生处提交入学申请,因健康原因的还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及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拒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始,学生应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一)学生在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进行注册。

  

(二)因故需延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因病延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获批后,最长可延期2周。逾期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三)每学年开学,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不予注册。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方可注册。

  

(五)对未注册的学生,学校停止其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情形,研究生处注销其学籍。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的第1学期,学校按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对报到新生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学生予以标注。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学校将在每学年第1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对学生的变动情况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学生应在新生学籍注册完成后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帐户,并查询、核对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三章基本学习年限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各专业基本学习年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

  

博士生:3年~4年;硕士生:2年~3年。

  

第十七条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无法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在学习年限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延长学习年限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长年限以1学期(1学年2个学期)为单位。各专业在基本学习年限的基础上最长延长2学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高水平运动员、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延长4学年。

  

第十八条学生提前毕业,应在预计毕业的前1学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修读计划,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批。提前毕业者应按基本学习年限缴足学费。

  

第十九条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应在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延长学习年限者须缴纳规定的费用,学校不提供住宿条件。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本人的培养计划,并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方式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学生成绩单上对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类型分为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实践环节、论文(毕业设计)。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学位课程≥75分为合格;其他课程≥6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须重修。学生缺课时数超过总课时数1/3的,取消考核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所选课程教学内容已经掌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批准,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可免听课程直接参加考核。免听课程学费不减免。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由导师或指导教师给出评语和成绩,经所在学院审核认定,报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归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国(境)内外访学、游学、实习等所获得的学分(成绩),经所在学院审核认定,报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依据《上海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五章转专业、更换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或者更换导师:

  

(一)学校调整其所学专业;

  

(二)导师工作调动,不再继续担任导师;

  

(三)导师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五)入学满1学期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

  

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接受导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由转出学院上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

  

学生转去其他学校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导师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定确认是否转入。对转入的学生及时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处于违纪处分期间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由学生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批后准予休学。一般休学期限为1年。经学校批准最长可2年。因休学创业,最长可4年。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须经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或其他原因缺课时数超过1学期总课时数1/3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因创业、留学等其他原因,个人申请已经学校批准的。

  

第三十二条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逾期不办理,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所在学院执行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有关规定:

  

(一)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学籍。

  

(二)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三)年限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

  

(四)学生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在校生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户口不作变更。

  

第三十五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复学手续

  

(一)学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的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已康复,方可复学;否则,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批准复学的学生,按第十二条办理注册,参与教学活动。未经批准者不得擅自参加教学活动。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逾期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送研究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研究生处出具退学意见书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对已离校的学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对难于联系的学生,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公示,公示1周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规定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毕业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在2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

  

第八章毕业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上海体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在校学习1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足1年,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须在学历、学位证书制作、注册之前提出申请,学校进行审查。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证书,依法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的,学校应依法撤销。并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毕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具体按照《上海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等次、程序和权限,按《上海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实施。

  

第四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非全日制、港澳台侨、国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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