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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配偶安置暂行办法

时间: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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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适用对象

  

引进到我县三个百亿级主导产业及其他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领域全职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普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偶(简称“引进人才配偶”)。

  

第二条安置政策

  

引进人才配偶有意向来滑工作的,根据本人专长、原工作单位性质等情况,全额对口安排工作。

  

(一)来滑前属机关事业在编人员的安置:

  

1.来滑前属于在编在岗公务员的,来滑后原则上对口安置到有空编和职位空缺的党政机关。

  

2.来滑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来滑后原则上对口安置到有空编和职位空缺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3.来滑前属于(非参公)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来滑后原则上对口安置到有空编的(非参公)事业单位。

  

(二)来滑前在企业工作或未就业人员的安置:

  

1.来滑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来滑后根据所学专业、职称、职业资格等对口安置到有空编的(非参公)事业单位;

  

2.来滑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下学历的,来滑后有就业意愿的,由引进人才的接收单位安排就业;该单位无法安排就业的,可联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有就业意愿而未就业期间,由引进人才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1.5倍的标准,给予引进人才配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条安置程序

  

(一)引进人才配偶向引进人才接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婚姻、工作、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引进人才接收单位对引进人才配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并提交县人才服务窗口。

  

(三)县人才服务窗口审核,并根据安置类别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需要安置到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党群系统(非参公)事业单位的,报送县委组织部办理;需要安置到政府系统(非参公)事业单位的,报送县人社局办理。

  

(四)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根据工作职能分别对县人才服务窗口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再审,对引进人才配偶来滑前的人事(学籍)档案、工作实绩、现实表现等进行全面考察,提出引进人才配偶安置意见。

  

(五)县委编办根据引进人才配偶安置意见,对相关人员的在编在岗等情况进行考察,拟定《引进人才配偶安置方案》。

  

(六)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办理人员安置(调动)、工资套改、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县委编办办理人员入编等相关手续;县财政局办理经费保障等相关手续;引进人才配偶的接收单位,具体负责接收安置(调动)过程中相关手续的呈报、办理等工作。

  

(七)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将引进人才配偶安置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申请材料

  

(一)引进人才配偶向引进人才的接收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结婚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外、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4.原工作单位及其所在地组织(或人社)、编制部门出具的在编、在岗、本人身份、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其他事项

  

(一)引进人才配偶安置工作政策性强、环节多、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办理。

  

(二)引进人才接收单位对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组织、编制、人社、财政、引进人才配偶接收单位等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从严把关、相互配合,又要热情服务、提高效率,确保引进人才配偶全部安置到位。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中共滑县县委组织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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