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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提前辞职 安家费须返还

时间:202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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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法院网讯8月22日,青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提前辞职返还安家费引起纠纷的案件。

  

2007年,王博士被引进到某医院,并与该医院签订了《引进博士研究生服务协议》,约定最低服务期限十年,医院在最低服务期限内一次性支付王博士安家补助费12万元。该医院在签订协议后即支付了12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到了2009年,王博士申请辞职,并向医院承诺,分期退还安家补助费9万元,还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医院同意后为王博士办理了离职手续。王博士也顺利到了新单位工作。但王博士在退还医院1.4万元后不再还款。为此,医院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博士一次性返还尚欠的安家补助费7.6万元。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博士到某医院工作,成为该医院的在编人员,双方形成了人事关系。王博士提出辞职后,该医院经上级批准同意其辞职,至此,双方的人事关系已经解除。从王博士向医院出具的《还款计划书》看,在解除人事关系时,双方对于应返还安家补助费9万元并没有异议,因此就上述费用的返还期限、方式等,王博士作出了《还款计划书》,此后又多次向医院作出还款的承诺,也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而双方在解除人事关系后,已经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现双方就《还款计划书》的履行发生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因履行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博士返还安家补助费的意思表示真实,也未违反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又以不应返还安家补助费、作出的还款承诺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没有事实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王博士一直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医院要求王博士全额返还尚欠款项,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博士返还医院安家补助费7.6万元,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左边法律右边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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