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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暂行规定

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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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年6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职工的学历层次水平,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以适应建设高水平多科性研究教学型外国语大学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基本原则1.以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为前提,有计划进行培养,重点支持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各部门根据师资队伍结构现状及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发展需要,制定本部门教职工培养计划。2.纳入学校培养计划的教职工,原则上以在职定向培养方式攻读学位为主,报考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3.教职工报考学校急需发展的学科专业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需在考试前半年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并需经学校人事处审批同意。4.报考国家非定向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一经录取,原则上视作自动离职,未满服务期的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5.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全脱产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视作自动脱离岗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二、报考条件1.符合国家关于报考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相关条件。2.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较好履行本岗位职责。3.专业基础扎实,教学科研成绩突出,具有培养前途。4.报考专业需与现岗位相符或相近。三、申请及审批程序1.教职工报考在职博士或硕士研究生,首先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条件择优推荐,每年3月向人事处提交本部门教职工的年度培养计划并填写《教职工报考在职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推荐表》,人事处将根据各部门申报情况,下达培养指标。2.纳入学校教职工培养计划的申请人,在人事处网页下载《教职工报考在职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3.审批表报送人事处师资办备案。四、管理措施1.在职培养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要承担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参加学校及本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2.学习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学习专业和学习院校。3.在职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教职工,须在录取协议书签订的同时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服务期合同》。4.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书、博士或硕士学位证书等复印件(验原件)到学校人事处师资办办理登记手续,人事处师资办将有关证明材料存入人事档案并落实有关待遇。五、经费待遇1.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经批准在本校或其它高校在职定向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第一学年可减免1/3的工作量。2.在职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党政管理干部必须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部门应按其培养计划适当减少工作量,提供所需的学习时间。3.经批准以在职定向或委培形式攻读学位的,其培养费采取以学校资助为主与本人承担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所需培养费中,学校资助80%(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5千元),个人承担20%。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所需培养费中,学校资助70%(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5千元),个人承担30%。4.在职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并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的教职工,学习期间国家工资照常享受,岗位津贴依据其完成的实际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享受。5.在读期间因考试或答辩未通过的,需按就读学校研究生院(部)的管理规程、条例重修或补考(答辩)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自理。6.学习结束后,本人凭博士或硕士学位证书到人事处师资办办理学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的报销手续。六、奖励措施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学成之后向学校申请奖励。奖励额度为其攻读博士学位所需培养费的个人承担部分。(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本学科相关领域核心学术刊物《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一览表》(CSSCI)上以第一作者或以上海外国语大学署名发表专业论文至少4篇。(2)在职取得博士学位两年内,凡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岗位上成绩突出,出版专著1本。(3)在职取得博士学位两年内,申报成功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符合以上1-3款任意一条,可以全额报销其攻读博士学位所需培养费的个人承担部分。2.在职考取定向公费培养(国家计划内)博士研究生(外省市高校),学成后,学校视情况给予3000元-5000元补助。七、本规定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上外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服务期合同校长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在职攻读学位暂行规定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年6月27日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服务期合同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甲方)报考人:(乙方)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一、甲方同意乙方以方式到在职攻读专业硕(博)士学位,时间从年月到年月。二、根据我校新进人员聘用合同和在职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习结束后在学校最低服务期为三年的规定,乙方在学习结束后,必须在甲方服务至年月。其间乙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三、甲方在乙方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将提供以下待遇:1.可减免乙方(教学科研人员)第一学年1/3的工作量;2.可提供乙方(党政管理干部)按培养计划所需的学习时间(适当减少工作量);3.经甲方考核合格的,乙方享受国家工资、校内工资、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四、乙方进修培养费用为元,其中甲方承担元;乙方承担元。甲方承担费用的支付方式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相关条例。五、在读期间,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为甲方继续服务,乙方应赔偿甲方在学习期间为其支付的全部培养费用。六、乙方毕业后,应回原单位工作,如三年内本人要求离开学校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每缺少一年交纳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并退还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等其他费用。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在乙方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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