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审核授予工作细则(2021年8月修订)
时间:2023-02-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学位办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攻读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国家和学校的学位基本要求,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满足所在学科专业要求者,经审查同意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其职责和工作程序按《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章硕士学位审核授予细则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员资格要求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1.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等培养要求的所有环节,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学分筛查考核合格以上。
2.学术水平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该种语言写作论文摘要。
3.学术成果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指在学期间),学术成果必须达到相应的条件,详见“上海海事大学学位授予成果要求”。
4.学位论文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完成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即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3)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4)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例外);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批准,并在论文中附不少于3000字的详细中文摘要;
5)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论文与摘要的统一要求》。
第六条论文选题、开题
1.论文选题
论文选题一般应在进行专业课程时开始准备。
选题应考虑本学科的发展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应尽量结合国家下达的科研项目或工程中提出的关键性问题;应考虑到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当的难度,既要有理论分析,又要有实验验证(或硬件工作或经有关使用单位评定)。
论文所选题目应在经费、仪器设备、实验条件等方面具有实现该课题的基本物质条件,并经过努力能按期完成的。
鼓励论文题目由研究生本人拟出或导师和研究生分别拟题,共同商榷。但都需结合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且经过充分调研。
2.论文开题
研究生在学分筛查考核合格后,在选题、调研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并在所在学科专业范围内作开题报告论证,经参加人员认真讨论后作出是否通过开题报告的决定。
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如未获通过者,在1-2个月内可补作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一般不再随意改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需由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备案。并应在1-2个月内补作开题报告。
3.论文中期
研究生对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汇报,考核专家听取汇报,检查其论文初稿、详细大纲、研究内容以及相关科研成果,对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给予评定。考核专家组对于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评定不合格者,应提出具体修改要求。
第七条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完成并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应由导师审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经导师同意后方可付印。
1.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2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人应是本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并至少有1名是外单位专家。
2.学位论文由论文答辩秘书负责送交专家评阅,研究生本人不得送、取学位论文及评阅书。
3.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明确的意见。如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否定的,应暂缓答辩,需补聘1名评阅人重新对论文进行评审,如两次评阅均为否定意见、或2名评阅人的意见均属否定时,则论文必须进行至少2个月的修改后,经导师审核同意,重新进行评阅。
4.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参加学位论文“双盲”抽检,被抽中的论文应通过“双盲”评审后,再申请论文答辩;如果论文“双盲”未获通过,则论文必须进行至少2个月的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重新进行论文“双盲”评阅。
第八条申请答辩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评阅后可向导师提出答辩申请。导师接到申请后,应尽快审查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环节情况,对该生的学术水平及品德、学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并书写详细的评语。如果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及学位论文等各方面符合要求,经导师审查同意,学院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通过,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九条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前必须进行答辩公示。
研究生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负责。
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本学科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5人组成,成员中至少应有1人是校外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能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议论文时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
论文答辩应采取线下形式进行,受到疫情等重要因素影响时才可以线上进行,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程序包括:
1.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研究生及导师名单,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2.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小于半小时),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研究生答辩;
3.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内容包括导师或推荐人介绍研究生的简历、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水平等信息,宣读导师及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委员对论文及研究生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形成答辩评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论文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答辩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
4.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研究生答辩情况的评语和表决结果,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决议经全体委员2/3(含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研究生必须对论文进行至少2个月的修改,经导师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重新组织答辩。
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认真做好答辩纪录,答辩结束后,秘书应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存档:
硕士学位申请材料(包括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表,学位授予成果相关材料,盲审评阅书)(学院负责);
论文评阅人意见(学院);
论文答辩记录和决议书(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学院、研究生院);
研究生学位论文(电子版存档备后抽);
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汇总表(研究生院)。
第十条学位审批、授予
1.学位评定程序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2/3(含2/3),方为有效)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就是否上报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论文修改期限至少2个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决定上报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超过委员总数2/3(含2/3),方为有效)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方面有争议的对象进行逐个审核、对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审议,就是否授予其学位作出决议,决议应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2.学位授予
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的研究生可授予硕士学位。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者;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有争议,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符合要求的研究生。
学位评定通过后,研究生院对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研究生秘书将硕士材料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博士学位审核授予细则
第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员资格要求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1.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等培养要求的所有环节,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学分筛查考核合格以上。
2.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3.学术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答辩前(指在学期间),学术成果必须达到相应的条件,详见“上海海事大学学位授予成果要求”。
4.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前必须完成一篇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评阅、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如下:
1)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3)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4)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例外);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在论文中附不少于6000字的详细中文摘要;
5)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论文与摘要的统一要求》。
第十二条论文开题
博士生在完成除学位论文外的所有培养环节且考核合格后,在选题、调研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要求以公开答辩的形式向评审组报告并接受质疑,从选题的创新性、理论性、工程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论文实施阶段。具体要求如下:
1.学位论文工作的起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博士生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学分筛查考核结束后可进入学位论文开题工作、撰写开题报告并进行公开答辩,学分筛查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不得进行开题报告答辩。
2.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内容包括:学位论文题目(定义、内涵);研究课题所在领域的历史、现状及前沿的主要问题;选题的理论意义、实际意义和预期目标;研究工作具有新意的思路、方法和技术路线;学位论文工作的初步计划和步骤。博士生开题报告不得少于1万字。
3.开题报告必须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或委员主持,在本学科一定范围的教师和研究生中进行报告和评议,并由5人以上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能否通过开题报告作出决定。
开题答辩专家评审组成员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小组)审定,评审组成员原则上必须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并要求至少包括1位校外专家,指导教师可以作为开题答辩专家组成员。
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须经至少2个月的修改,并补做开题报告。
第十三条论文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公示后,须进行论文的预答辩。
预答辩的基本内容是:在总体上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要求进行评定;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及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及创新点摘要等做出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并记录在“上海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中;确定论文能否通过预答辩进入修改及论文评阅程序。
预答辩由预答辩委员会审议,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至少由5名本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必须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不含指导教师。预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博士生预答辩通过后要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期限至少2个月,修改稿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小组)主席确认后,方可申请进行论文评阅。
预答辩不通过者,论文须经至少2个月的修改后,经导师审核同意,可重新组织预答辩。
第十四条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并经至少2个月的认真修改后,经导师审核确认其符合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经导师同意后方可付印,提交论文送审。
博士学位论文除由导师审阅外,还应聘请至少3名校外评阅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评阅专家应是本学科的博导、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专家的选择应考虑地区的分布。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一律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进行“双盲”评审,所有评阅结果均直接寄至或密封送达研究生院。
评阅专家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等须提出明确的意见。
能否组织答辩视评阅结果确定:
1)只有3份评阅书全部通过同意答辩,方可申请进入论文答辩程序。
2)只要有1份评阅书为否定意见或单项指标不合格,论文均须经至少2个月的修改,并重新进行论文评阅。
3)如果博士生和导师认为外审的否定意见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可以提出再审申请,再审原则是:有一份否定意见需再送两份论文外审。
第十五条申请答辩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评阅后可向导师提出答辩申请。导师接到申请后,应尽快审查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环节情况,审阅学位论文及评阅情况,写出详细思想品德、学风、纪律等方面的综合评语。经导师审查同意,学院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答辩前必须进行公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负责。
答辩由答辩委员会审议,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名本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必须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不含指导教师。答辩专家原则上应是预答辩专家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论文答辩应采取线下形式进行,受到疫情等重要因素影响时才可以线上进行,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程序包括: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秘书简单介绍博士生学习和工作情况以及同行专家的评阅意见;
3.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具体内容如下:
⑴宣读导师评语,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科研情况,导师退场;
⑵委员评议博士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
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⑷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⑸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6.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答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论文必须经至少半年的修改后,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重新组织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巳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也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材料规整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材料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1.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包括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表,发表论文刊物的原件和封面、目录、学术论文全文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预答辩申请表,论文外审材料);
2.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2份;
3.学位论文答辩会议记录、表决票和决议书;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小组)审查记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交研究生院);
5.博士论文3本(2本交研究生院,1本交档案室);
6.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名单汇总表(交研究生院)。
第十八条学位审批、授予
1.学位评定程序
博士学位审批评定按以下程序执行:
1)博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2/3(含2/3)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及分委会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召开会议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研究生材料进行审议。参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含2/3)时,会议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及其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5)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博士学位获得者需公示3个月。
6)若博士学位公示3个月中存在异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2.学位授予
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可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毕业时间以通过论文答辩时间为准。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者。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不符合要求并作出不授予学位决议的博士研究生。
学位评定通过后,研究生院对授予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研究生秘书将博士材料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涉密或保密论文
第十九条密级学位论文
凡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学位论文有涉密内容或保密要求的,参照国家《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执行(学位〔2016〕27号)。
第六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在本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提名的基础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已批准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布。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发出证书的同时,填写授予学位通知书,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以复议并在复议后,可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审核授予工作细则》(沪海大研〔2011〕325号)废止。
本细则由上海海事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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