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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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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精神,为加强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保障专业实践有效开展,确保专业实践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学院应高度重视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需求的紧密联系,为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提供长效稳定的实践保障。

  

第四条专业实践的目的是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其专业素养及就业能力。专业实践的内容应具有明确的应用背景,包含必要的技能训练,体现所学的专业知识,达到职业性与专业性的统一。

  

第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鼓励采取集中实践的方式。

  

第六条校外专业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进行。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所修学分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二章专业实践管理规定

  

第七条专业实践采取两级管理方式。研究生院负责指导和协调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学院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研究生在实践单位实践期间,由实践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实践单位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处理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前须提交个人专业实践学习计划,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专业实践计划应根据所攻读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学位论文研究需要制定,并报校内导师、联合导师共同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实践环节。

  

第十条学校和各学院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协议方式建立的专业学位实践基地是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主要场所。研究生也可根据需要到导师的科研合作单位或其他相关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第十一条校内导师、联合培养单位导师共同负责研究生专业实践学习计划的制定、实践环节的指导与管理、专业实践总结和实践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实践期间,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填写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记录。各学院专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进行安全、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与专业实践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并购买个人安全保险,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培养单位、实践单位、研究生本人各执一份。

  

第三章专业实践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专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应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并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由实践单位和相关学院进行考核。实践单位组成以单位(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为主要成员,主要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出勤情况、实践表现及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相关学院在实践单位考核的基础上,确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否通过专业实践考核。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获得合格及以上成绩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专业实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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