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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博士购房补贴30万元,硕士购房补贴10万元

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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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石家庄发布”发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涉及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政策七条。

  

文件提出,充分保障引进人才的合理住房需求。对引进的人才,符合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条件的,持卡人到石家庄市工作或创业之日起5年内,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毕业生可分别享受每月3000元、1500元、1000元的房租补助。在市域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房和存量房的,市财政分别给予博士30万元、硕士10万元、学士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文件提出推动房地产贷款平稳增长。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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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6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完成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本人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视情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自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按规定每年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鼓励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加快城市更新项目投资。统筹推进高铁片区等六大城市综合更新片区、石煤机厂区城市更新示范项目等老旧厂区更新、956个老旧小区的改造、11个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试点、环中央绿色体育公园活力街区等街区和9个高品质城中村改造试点等城市更新重点任务,推动城市更新一批重大项目落地达效,形成谋划一批、启动一批、建成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示范性的重点工程的良好局面,以高质量投资支撑稳增长。

  

推动阶段性免除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房租。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在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减免3个月房租;其他股东有异议的,按国有股权比例减免3个月房租。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上述房屋的,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应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

  

对于转租、分租上述房屋的,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应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地产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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