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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时间: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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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项目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部门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社区警务科

  

实施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派出所

  

决定机构

  

派出所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设定依据

  

【左边法律右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申请条件

  

拟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的

  

申报材料

  

1.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原户口注销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流程

  

受理-确认

  

是否支持邮递办理

  

  

受理形式

  

派出所受理

  

办理地点

  

各属地派出所(地址信息可在系统首页“服务窗口公开电话”一栏中查询)

  

工作时间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

  

上午09:00—11:30

  

下午13:00—17:00

  

东港、凤城、宽甸

  

夏季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30

  

冬季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7:00

  

网址

  

联系电话

  

东港:0415-凤城:0415-宽甸:0415-

  

振兴:0415-元宝:0415-振安:0415-

  

合作区:0415-

  

*涉及派出所业务请返回本系统首页查询各派出所公开电话

  

投诉电话

  

东港市局:0415-凤城市局:0415-

  

宽甸县局:0415-振兴分局:0415-

  

元宝分局:0415-振安分局:0415-

  

合作区分局: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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