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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上海破除城乡户籍限制;统一城乡居民医保

时间:202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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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海市委、市政府决定,从明年1月1号起,上海将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对象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的“四个统一”。

  

随着政府投入的进一步加大,市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将有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农村居民待遇将有明显提高。对象范围方面,《办法》搭建了统一的参保平台,破除城乡户籍限制,未参加上海职工医保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在缴费方面,统一标准后,和原来相比,城镇居民中19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维持不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增加了10元;绝大部分区县70岁以上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有所下降,其他农村居民增加30元到40元不等。

  

缴费有升有降,但医保待遇普遍提高,这背后,主要是政府加大了投入力度,提高了医保的总体筹资标准,特别是加大了对农村居民的补助水平,从原来的人均筹资不足2000元提高到3000元以上,筹资标准也由此统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看齐。《办法》提出,农村居民住院费用不再设最高支付限额,原来新农合住院费用一旦超过12万元,就不能再结算医药费了,而实行城乡统筹后,超过12万元的住院费用还可以按照规定比例结算。其次,农村居民各级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有所提高,特别是三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比原来提高10%到20%,农村居民进城到大医院看病的负担更轻了。

  

其中,对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较重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部分精神病治疗等四类疾病,《办法》规定可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再报销50%。

  

门诊部分,每次就医的起付标准为,19到59岁人员500元,60岁及以上老人和学生、婴幼儿300元;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医保分别报销70%,60%,和50%。农村居民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不设起付标准,直接报销80%。门诊费用不设封顶线。与目前相比,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门诊费用负担都有所减轻。

  

据了解,2016年上海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从今天开始,到12月25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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