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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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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已经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5日

  

红河州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全面推进我州城镇化健康发展综合改革全国试点工作,建设“滇南中心城市·国家门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镇化健康发展综合改革全国试点为平台,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政策落地为手段,以实现人口市民化为目的,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高人口聚集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着力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宜居红河·美丽家园”,打造“滇南中心城市·国家门户”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自由迁移。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从制度上、政策上鼓励农民进城,充分保障进城人员的合法权益,让进城人员自由迁入户口,促进各类人口和各种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

  

2.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按照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促进城乡制度之间的有效对接,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3.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建立健全州内外人口无障碍户籍迁入通道,优先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口实现市民化。

  

4.坚持综合施策、聚集发展。增强城镇聚集功能和综合承载能力,着力推进户籍、社保、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的配套改革,强化进城人口的公共服务和权益政策保障,促进人口、产业和公共资源聚集。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18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力争到2018年,实现全州城镇人口突破300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实现滇南中心城市群(个旧、开远、蒙自、建水、弥勒五县市)城镇人口突破200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55%。

  

二、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条件

  

实施州内外人口无障碍户籍迁入,在我州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放宽“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原有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三投靠”落户政策,放宽到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同胞兄弟姐妹)间可以相互投靠,不受年龄、婚姻等条件的限制。

  

(六)放宽入集体户口条件

  

国有、集体、民营、外资、合资等企业,只要拥有合法固定的厂址和职工宿舍,均可申请设立城镇居民集体户。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员工自愿到我州落户的,其本人以及与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随迁或投靠。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七)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剥离依附在户口上的公共服务,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户口登记制度统一后,将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分农村人与城里人,改为根据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根据从事的职业区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

  

(八)建立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到其他县市拟居住30天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九)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县市信息整合和共享。

  

(十)创立公共户口

  

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公共户口、单位公共户口和派出所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实际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人员,可以在公共户口落户,并按照家庭户口管理。

  

(十一)简化户口办理的程序和手续

  

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服务,精简户政管理审批事项,完善户口办理工作规范,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建立户政业务“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开立受理迁移、落户和办理急用居民身份证的“绿色通道”,推行户籍业务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网上审批业务。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左边法律右边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动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我州百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县市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州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州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和材料上报

  

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县市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我州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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