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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22年养老金标准的通知2022-08-16

时间: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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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规〔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26号)精神,参照文件中调整202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标准的办法,经区政府同意,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区2021年12月享受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待遇人员(已享受其他养老待遇人员按就高原则,仅享受待遇补差)。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0元;再以本人2021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9%(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二)按以上规定增加养老金后,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7年至1951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2年至1946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1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其中:对2021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1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6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三、资金列支

  

各街道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各街道年度部门预算;各镇按本意见提高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镇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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