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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小编整理]

时间: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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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委办[2003]50号【发布日期】2003-07-30【生效日期】2003-07-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

  

(闽委办[2003]50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对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办学机构要认真执行《规定》,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7月30日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精神,在全省普遍开展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干部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办学资格与招生

  

第一条第一条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省委党校及经省委审批具有举办大专学历教育资格的设区的市委党校,必须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部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党校学历教育,严格教学程序,坚持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条第二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各类教育机构(包括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闽举办针对干部在职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必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或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第三条第三条党校在职学历教育,研究生须经省委批准,本科、大专须经省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批准,并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条件和要求招生。

  

第四条第四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各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学籍管理和学历、学位证书管理,不得擅自或超越办学权限举办各类学历教育班。

  

第二章报考与入学

  

第五条第五条干部接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报考前,应填写《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并征得干部主管部门同意,方能报名参加入学考试。未经干部主管部门同意的,各办学机构不得准予报名。

  

第六条第六条干部接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必须按照各办学机构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凡不符合《招生简章》规定的,各办学机构不得准予越级报考。

  

第七条第七条凡符合免试入学条件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必须经干部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

  

第三章学历、学位的认定与更改

  

第八条第八条对干部接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认定必须坚持以下标准:

  

(一)接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前置学历、学位及有关条件,必须符合入学当年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规定。

  

(二)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的,必须要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有关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三)获得党校系列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要有党校管理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

  

(四)接受境外、国外高等院校教育获得学历、学位的,必须经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认证。

  

(五)接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育的,不得与研究生教育的学历、学位挂钩,不能更改原有的学历和学位,但以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学位,并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合格、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位证书的,可认定其学位。

  

(六)干部接受任何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都必须有齐全的学籍材料。

  

第九条第九条干部接受在职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后,要求更改学历或学位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干部本人申请凡提出更改学历、学位的干部,本人必须写出申请更改学历、学位的报告,填写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供要求更改前后两个学历、学位的证明材料,以及入学前干部主管部门同意的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申报表。

  

(二)所在单位初审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更改学历的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初审。一是查阅干部本人档案记载。主要审查干部前置学历、学位是否具备报考入学条件。二是核查报考申请。主要审查干部报考入学是否经过干部主管部门批准。三是核对要求更改成现学历、学位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主要包括:报考表或报考审批表、学籍登记卡、成绩总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或所在院校加盖公章的招生录取通知书或录取名单等。凡学籍档案材料不全的,可由干部本人补充,也可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面协调,向干部就读的院校索取。在此基础上,写出初审意见。

  

(三)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经国民教育取得在职学历、学位的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后,报送省教育厅或其授权机构征求意见。省教育厅或其授权机构根据国民教育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更改学历、学位的明确意见,并在《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经党校教育取得在职党校学历的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后,直接报党委(党组)或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初审中如有疑问,须征求党校管理部门意见。

  

(四)干部主管部门审批经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后,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初审意见和教育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属于本级管理的干部可直接审批,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应呈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

  

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呈报的学历、学位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更改学历、学位条件的,在《申报表》盖章,给予确认,并正式行文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学籍材料及批文存入干部本人档案。对不符合更改学历、学位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不同意更改意见并盖章,退回有关材料。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向干部本人解释。

  

第四章学历、学位的填写

  

第十条第十条“学历”应填写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的最高学历和接受党校教育的最高学历。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一)“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接受各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应以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历”。

  

(二)“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

  

(三)在学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栏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四)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五)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

  

(六)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七)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一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

  

(八)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历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历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地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级管理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通过在职学习持有并载入干部个人档案的学历、学位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检查清理中发现办学机构擅自或超越办学权限举办各类学历教育班,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等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资格,并追究办学机构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有关规定入学以及不经干部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免试入学而取得学历、学位的,党委(党组)或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将不予审批更改学历、学位。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在学历、学位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干部,本人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更正,不再追究本人责任;对不主动说明情况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监督部门严肃查处;对本规定下发后仍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学历、学位,欺骗组织的,要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教育管理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违反工作纪律,帮助干部制造虚假学历、学位证明,以及不按本规定进行初审、审核和审批的责任人,要从严从重查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规定,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鼓励干部通过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经市局计划选送参加委托培养或干部自行参加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在职干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坚持提高学历学位层次、重点培养的原则。鼓励干部不断提升学历学位层次和个人综合素质,培养目标着重以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坚持鼓励自学、便利就读的原则。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时,应就近选择国民教育资格质量较高的院校,倡导以在岗学习形式为主,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半脱产学习形式的人数,缓解工学矛盾。

  

第六条坚持真才实学、学以致用的原则。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须以财经、管理、左边法律右边、信息技术等税收工作急需的专业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的培养需求。

  

第七条坚持统一管理、计划选送的原则。根据本系统人力资源发展的规划,实行公开报名,逐级推荐、学前考试、择优选送部分干部公派进入境内外高等院校学习深造。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本系统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形式

  

(一)市局计划选送委托境内外办学机构培养的学历学位教育(以下简称公派教育),分脱产、半脱产和出国(境)留学。

  

(二)经市局批准个人自行安排参加境内外办学机构的学历学位教育(以下简称自学教育),分半脱产、不脱产和出国(境)留学。

  

第九条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干部,均须在报考前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市局教育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后方可报考;凡未经市局审批自行安排学习的,不得享受学习假和报销各种学习费用。

  

第十条参加公派教育和自学教育的干部,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党规政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热爱税收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业务能力,考核等次连续三年均在称职以上。

  

(三)有相应的学历学位或同等学力,符合报考的要求。

  

(四)原则上从事税务工作3年

  

以上。

  

(五)国家有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证书认定与费用支付

  

第十一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应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初审,并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提交市局人事处(教育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办法审核认定并归档。正处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报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办理审核认定并归档。

  

第十二条干部学历学位证书与档案经鉴定为虚假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干部参加高等专科及本科学历学位教育,学费(含学杂费、论文答辩费等)由本人先垫付,待毕业后持毕业证书及《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批准单回所在单位按全额报销。同时报考两个学历层次教育或同时报考同一层次的不同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只报销其中一项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费用;报考与原学历层次相等的,学费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干部参加公派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学费由市局直接与办学机构办理核算;论文答辩费待毕业后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批准单回所在单位报销;参加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经市局批准由个人自行安排参加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干部由市局选送到异地参加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每学期可按公差标准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在校学习期间,其住宿费不得超标,超标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学习期间待遇

  

第十六条干部经市局批准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依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干部管理任用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247号)及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脱产学习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予以免职,原职级待遇不变,学习期内根据其在校表现和学习情况,若无违法违纪情形,考核可直接定为称职等次。学习结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回单位工作的当月,重新明确职务,其学习前后和学习期间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经市局批准脱产参加境内学历学位教育,自脱产学习之日起,至学习结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毕业证书止,按本系统现行奖金福利发放的有关规定,扣发各种工作性补贴。

  

经市局批准参加自学教育的干部,凡需要请假参加考试、论文答辩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可请学习假,学习假期间每天扣发奖金50元。

  

第十八条干部参加公派出国(境)留学,从出国(境)留学的次月起只发给基本工资,扣发各种工作性补贴,其他奖金福

  

福利待遇比照干部脱产参加境内公派教育的有关规定,待按期毕业回单位后予以补发。干部经市局批准自费出国(境)留学,期限界定为一年,出国(境)留学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奖金福利,待其按期回单位后,发给出国(境)留学期间的基本工资;自费出国(境)学习超过半年的,当年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干部参加公派教育取得本科学历学位,须在单位工作满3年后,才能报考公派硕士学历学位教育;干部参加公派教育取得硕士学历学位,须在本单位工作工作满3年后,才能报考公派博士学历教育。

  

第二十条干部参加公派教育因个人原因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学费及各种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已预借或报销的费用一次性缴回。

  

第二十一条干部参加公派教育学习毕业后,在本系统内服务年限不满5年,因个人原因要求调离本系统或辞职,应一次性退还由单位负担的各种学习费用。未交回的不予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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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011: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7月21日修订日期:2013年5月23日

  

为有计划提高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促进医院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一)学历、学位教育对象:本院在编在岗(含院内聘用人员)职工。

  

(二)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应保障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在职、业余、就近教育为主,脱产、外出教育为辅。

  

(三)医院坚持资助研究生教育,鼓励本科教育,普及专科教育原则。

  

二、报考条件和程序

  

(一)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须符合总则精神,报考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除非工作岗位调整,原则上不得申请与现有学历、学位同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

  

(二)申请人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毕业后按规定继续为医院服务。

  

(三)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博士毕业或引进后在我院工作满6年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2.硕士毕业或引进后在我院服务满6年可申请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3.大中专毕业生录用或招聘来院工作满6年可报考统招硕士研究生。4.在科室能够正常运转的前提下:(1)报考在职研究生人员须在我院工作满2年,一个科室同时报考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2)党政管理人员报考党校等管理类在职研究生不受以上年限限制。(3)职工参加本科以下学历教育只限在职进行,不安排职工脱产学习,其服务年限不受限制。

  

5.报考人员近二年考核须称职以上,其中考核优秀可优先推荐报考。

  

6.报考在职研究生的医师须已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处方权或报告权,未通过人员不得报考。

  

(四)医院鼓励职工报考在职(含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

  

(五)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程序:到人事科领取并填写《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及业务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人事科审核,医院审批后,方可报名。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在外报考者即使被录取一律不予办理手续和不能享受一次性奖学金待遇。

  

三、经费和管理

  

(一)对经过医院同意报考并获录取者,可予办理转移人事及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如医院出资外出培训和学习等未满规定服务年限,则按上述要求补偿医院相关费用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不转移人事及工资关系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录取后,须与医院签订相应协议书后方可办理就读手续。

  

(三)为鼓励职工提高学历层次,医院对经过医院同意报考,不转移工资关系的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实行奖学金制度,一次性发放奖学金后,其它学习费用医院不予负责。奖学金标准如下:

  

1.获博士学位人员,医院一次性给予奖学金元;获博士学历人员,医院一次性给予奖学金元。

  

2.获硕士学位人员,医院一次性给予奖学金8000元;获硕士学历人员,医院一次性给予奖学金5000元。

  

奖学金凭学历、学位证书并经医院人事科审核、备案后,由财务科发放。

  

(四)对攻读本科及以下学历的职工考试、学习费用自行负责。

  

(五)在职研究生学习,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脱产学习时间,但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否则视为旷工。学习期间,在职研究生的待遇参照职工外出进修标准享受:工资、福利、补贴不变,不享受奖金;若在职研究生按学制不能获得学位,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每超过一个月扣减500元,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每超过一个月扣减300元的标准计算扣减奖学金。

  

(六)对申请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医院安排考试复习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由科室安排7天进行复习。对获得研究生复试资格的考生可由医院给假3天前往招生学校面试,离院前给假3天办理离院手续,期间享受年休假待遇。

  

(七)凡经同意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学习结束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工资待遇和福利方面具体规定为:

  

(1)本科及以下人员工资晋级按国家规定兑现相关待遇。

  

(2)获博士学位及以上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工资待遇在获学位证书的次月起按受聘职称(含内聘)标准发放:正高5000元/月(税前,下同),副高4000元/月,中级3000元/月;享受博士津贴1000元/月;其它补贴不发;

  

2.职称晋升方面具体规定为:(1)在职研究生报考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才能作为职称申报、聘任的依据。

  

(2)当年12月31日前满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须在读(含通过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英语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护、技人员对口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当年12月31日前满35周岁至40周岁之间人员,聘任高级职称须在读(含通过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英语人员)或获硕士学位及以上(护、技人员对口专业本科毕业以上)。

  

(3)获在职博士学位及以上人员聘任职称在有岗位数情况下可优先考虑。3.人才培养方面为:相同业绩下可优先推荐省卫生系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省或市政府津贴、省级或校级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教学名师等。

  

(八)获得相应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后的职工必须从学习结束(毕业)起算在本院服务满6年,不得提出调离。否则,除按医院规定交纳人才建设基金外,服务期只满3年不满6年者,全额补偿学习期间医院所出经费和扣回已发放奖学金;服务期未满3年者,按上述经费的2倍缴款。

  

四、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院字﹝2006﹞50号文件同时作废。

  

五、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

  

闽委教宣?2009?56号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闽委?2005?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切实提升大学生心理健康素质,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辅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认识,把握规律,明确任务,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抓紧抓好,抓出实效来。

  

2.多年以来,特别是2004年中央16号文件颁发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各高校以中央16号文件精神为依据,结合本地、本校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我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拓展,大学生心理素质和应对各种挫折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些地方和高校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经费、场所、设备配备不到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全员育人的网络还没有形成;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性还不强,学生的心理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帮助;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设比较薄弱,专职人员数量偏少。在新形势下,大力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显得尤为迫切。

  

3.加强和改进我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大力构建心理教育、预防、咨询和危机干预体系,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推行心理健康普查,做好心理咨询与辅导,帮助大学生开发心理潜能,消除心理困惑,提高心理调节能力,增强承受挫折的能力,培养良好心理品质,实现人格协调发展,形成爱惜生命、珍爱集体、悦纳自我、善待他人的意识和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4.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各高校要根据心理健康教育的需要和学生的需求,完善课堂教学体系,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课程教育。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高校可以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左边法律右边基础》课程中增加不少于10个课时、1个学分,用于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业(专职)教师以及经过系统培训、集体备课的政工干部和辅导员授课。同时,还要通过多种渠道在学生中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每位学生在校期间都能接受系统的心理健康知识教育。

  

5.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通过设置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栏,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手册和心理健康报,在学校广播、电视台开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栏目,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利用“3.21”世界睡眠日、“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日、“9.10”世界预防自杀日、“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等,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营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良好氛围。

  

6.积极拓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覆盖面。要积极邀请医疗机构的医生指导、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成立心理健康教育社团,配备专业指导老师,加强规范管理。在班级设立心理健康宣传员,在学生宿舍设立心理健康信息员,宣传和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掌握学生心理动态,进行朋辈心理辅导。

  

三、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

  

7.加强心理咨询的硬件建设。各高校要按照心理咨询工作的需要配置心理测评软件,建立心理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和案例会诊室等,为开展心理咨询工作提供硬件保障。

  

8.加强心理咨询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咨询流程、心理咨询保密、心理咨询预约、心理咨询回访、心理咨询案例会诊等制度,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个案的研讨与督导活动。要加强心理咨询教师的管理,确保心理咨询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心理咨询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9.加强心理咨询工作。要免费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室开放的时间要满足学生的咨询需求。要通过信箱、电话和网络等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同时,要加强团体辅导,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团体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10.建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警体系。要做好大学生心理普查工作。在大一新生入学2个月前后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普查中指标异常的学生进行约谈,向家长、中学老师了解其成长史,对检测出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要制定咨询方案,跟踪辅导。要充分发挥班级心理健康宣传员、学生宿舍心理信息员、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作用,及时掌握学生心理动态,开展朋辈心理辅导。除开展新生入学普查外,要有重点地对不同类型的学生进行抽样测量,并认真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意见。要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学生宿舍信息员、班级心理健康宣传员、学生心理健康社团成员和学生干部发现有异常心理的同学,及时向辅导员和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报告,学院(系)及时向学校心理咨询机构、学生工作部门等报告。要构建“三级心理危机干预评估系统”,根据大学生心理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需要,把大学生心理危机分为心理危机高危对象、心理危机重点干预对象、心理危机日常关注对象三类。根据心理普查结果、心理咨询情况和学院、学生反映的情况,按照“三级心理危机干预评估系统”,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实行定期跟踪、动态管理。要设立24小时心理危机干预热线,加大热线宣传力度,保证心理危机干预信息渠道的畅通。

  

11.建立心理危机应急处置体系。各高校要根据学生心理危机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体系。对于心理危机高危对象,要避免其因心理危机引发自伤自毁、伤害他人事件的发生;要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协商干预方案;要及时阻断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要建立由家长、辅导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24小时监护体系;要及时转介到心理专科医院、精神专科医院或邀请心理危机干预专家来校参与干预,保证干预效果。对于心理危机重点干预对象,要制定详细的咨询与治疗方案,帮助其解除或降低危机状态;要及时通知家长,争取家长的配合;要建立由辅导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监护体系,必要时由家长陪伴监护;要与精神卫生机构和心理专科医院(门诊)建立转诊快速通道,对于本校无法进行治疗的要及时转介到心理专科医院或精神专科医院,并跟踪治疗情况。对于心理危机日常关注对象,要制定详细的咨询与治疗方案,帮助其解除危机状态;要建立学生骨干监护体系,及时掌握心理动态。

  

五、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12.2010年秋季前,5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一名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的心理健康教育专职人员,50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每5000人配备一名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的心理健康教育专职人员。各高校要将心理健康教育专职人员纳入教师培训培养计划,推荐到相关学校进行专业进修,邀请著名专家进行经常性专题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要将心理健康教育专职人员列入学生思想政治教师系列或心理学专业教师系列,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要对从事学生工作的干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培训,使他们有心理健康教育的能力,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兼职教师。同时,要从热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并且有一定心理健康教育业务知识的离退休老教师、老同志等人员中招聘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兼职教师,共同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加强对学生骨干的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开展与大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各方面人员的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性培训,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省委教育工委每年举办1-2期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培训班,并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全省高校辅导员岗前培训和骨干辅导员培训中。

  

六、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保障

  

13.各高校党委和行政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把它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重要内容,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每年要专题研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解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存在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要成立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生工作部门、教务、共青团、医院、后勤管理等部门和专家组成,由校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14.成立福建省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研究、咨询、评价和指导。成立福建省高校心理咨询中心,对各高校转诊的心理危机高危对象开展个别面询、电话咨询、网络在线咨询、邮件咨询。

  

15.加大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投入。各高校要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专项经费要列入学校预算,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中列支,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16.开展全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制定《福建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标准》,组织专家对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进行专项督查,并把督查结果纳入文明学校建设考核的指标体系。

  

17.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题研究。委托省高校思政研究会和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委员会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研究,各地各学校也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研究,提高我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水平。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

  

2009年11月9日

  

主题词: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2009年11月10日印发

  

关于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填写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表日期:2004年6月3日

  

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填写、变更和材料归档工作,涉及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严肃性。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党和国家,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等有关学历、学位教育的政策规定和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填写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干部学历、学位

  

认定、填写、变更等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学历、学位的认定

  

1.学历是指一个人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我国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主要有国民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段以及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等所颁发的学历证书;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以及符合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文件精神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民教育学历的明显的标志是学历证书加盖有相应教育部门的钢印o

  

2.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3.认定干部的学历、学位,必须要有各种学历、学位相应的入学考试成绩、学生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毕业证书;外语水平或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论文答辩评审、学位证书等,进行相互印证。

  

4.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认定,属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直接在中国大学生网上进行查询:2000年以前的学历证书,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查询,并由该中心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其中1994年至2000年学历证书的式样等,可查阅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印的《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插页,进行对照认定。

  

5.学位证书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学位获得者所提供的查询网址和查询电话进行查询;二是将有关材料寄到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进行查询o

  

各种学历或学位证书,除按上述途径进行查询认定外,还可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学历或学位证书发放、格式和印制的不同特点,进行综合鉴别认定。

  

6.中等教育学历证书o普通中专学历证书,1986年以前,由国家批准成立、取得招生资格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普通中专学历证书。1987年起实行学历证书验印制度,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省教委验印,中师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

  

职业中专学历证书,1990年以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自1991年起市(地)属以下职业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省属职业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职业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

  

成人中专学历证书,2001年秋季以前由省教育厅统一验印,冬季起市属以下成人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教育局(成人教育局)验印,省属成人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育厅统一验印。各类职工中专学历证书,1997年1月以前由省职工教育办公室验印,夏季开始,纳入省教育厅统一管理。

  

7.普通高等教育专、本科学历证书。1993年以前,全国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方式不尽一致,部分省(市、自治区)和部

  

委对其所属高校的毕业证书统一印制或管理,部分则由高校自

  

行印制或管理。我省省属高校自恢复高考至1985年,均由学校颁发学历证书;1986年至1993年,由省教委在学历证书上加盖钢印o1994年至1999年,全国普通高校的学历证书内芯均由

  

国家教委(教育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有防伪标记,各省教委不验印;2∞0年起,教育部开始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不再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内芯,改由高等学校自行印制,但必须进行电子注册(在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试点,其他省市高等学校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历证书内芯);2ω1年起,全国实行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8.成人高等教育专、本科学历证书o自恢复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来,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含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干部专修科等)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均加盖省教委钢印。1986年至1992年,经国家教委批准的各种成人高校(含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干部专修科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等)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1987年至1992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和省市(地)教育学院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均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并加盖省教委钢印(部委属普通高校、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由学校验印)。1993年至1998年,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学历证书,加盖“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山东代码:15);1999年开始,使用教育部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加盖

  

“××省(市、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2000

  

年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试点电子注册);2001年起,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印制并验印,2001年起,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D、研究生学历证书o1994年以前的研究生学历证书,由学校根据国家教委规定的统一标准印制,加盖学校钢印、印章和校长印章;1994年秋季至2000年,证书封皮及内芯由国家教委(教育部)统一印制、编号(但式样、使用年限等有所不同),由省(市、自治区)教委(教育厅)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1994年以后,研究生学历证书分为博士、硕士、研究生班(1996

  

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了研究生班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和博士、硕士结业证书o2000年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试点电子注册,2001年起,证书改由高校自行印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

  

册制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不得认定学历。

  

10.党校学习学历证书。在党校学习获得的学历分为两类,一类为“党校学历”,另一类为国民教育学历。

  

中央党校的“党校学历”班次有:培训部自1983年至1989

  

年举办的二年制、三年制干部培训班(共4期),毕业时确定为中央党校研究生班学历;进修部于1983年至1985年举办的二年制文化进修班(仅1期),毕业时授予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研究生

  

院于1993年试办、1994年正式举办的在职研究生班次(学制3

  

年,报考条件是“处级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党员干部”,主要从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班毕业学员和进修班毕业学员中招生,实行导师制;1995年开始在北京和京外少数省市招生,实行教学班制);函授学院举办的中央党校函授学历班次(分为四类,一是招收具有高中文凭和三年以上工龄的党员的函授大专班,二是招收有大专文凭和两年以上工龄的党员干部的函授普通本科班,三是招收有大专文凭的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本科班,四是在职研究生班,其中甲班招收省部级领导干部,普通班招收有大学本科文凭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山东省委党校的“党校学历”班次有:省委党校1980年以来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脱产大专、本科、研究生班(研究班);1985年以来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函授(业余)大专、本科、研究生班;1992年至1995年省委党校举办的专业证书续读大专班,学历证书由“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o1984年以来市(地)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大专班,学历证书由“山东省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

  

党校国民教育学历是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

  

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和国国徽,下部分别印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学位证书内页左下角采用无色油墨暗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字样,可在验钞机荧光灯照射下显现。博士学位证书内部环衬为淡黄色绞子糊禄,内芯左侧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博士学位证书”字样,右侧烫金方框内以黄色底纹衬托有关文字,右上角有粘贴照片的方框;硕士学位证书内部为印金环衬,内页左侧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右侧烫金方框内以谈蓝色底纹衬托有关文学,右上角有粘贴照片的方框;学士学位证书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等,右侧金框内以淡黄色底纹衬托有关文字,右上角有粘贴照片的方框。

  

15.在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等文件精神认定。

  

16.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和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进行评估认证。

  

17.申请国外学历、学位的认证,须出具以下原始材料:本人护照,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o申请中外合作办学学位认证,须出具以下原始

  

材料:所获国外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合作办学中方机构背景资料、合作办学双方合作协议副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当期合作办学的批文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当期合作办学学生名单并注明第几期及学生入校、毕业时间o由地方省级教育部门批准的硕士以下合作办学项目,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合作办学外方机构背景材料及我驻当地使馆教育(文化)学历。山东省委党校按照鲁组〔1984〕38号、(86)组通字12号文招生的理论班为国民教育学历。

  

11.省有关院校干部学业证书班证书o1993年至1997年,凡按照省委组织部

  

〔1993〕组通字6号文件精神,纳入省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计划、在省内有关高校、干部院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班次,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证书经“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在省内享受国民教育同等学历有关待遇。

  

12.我国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其学历仍为原学历。1997年9月20日以后,同等学历、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除必须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外,还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o

  

13.我国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分以下几种情况:1981年至1984年,学士学位证书单独颁发;1985年至1990年,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合一,除原毕业证书已有项目外,在“准予毕业”之后,加印“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字样,只盖校印、钢印和校(院)长印章,不再加盖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章;自1991年9月起,恢复学士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分开制发制度,已印制的合一证书仍可作毕业证书,使用完后即换单一毕业证书。

  

14.自1998年起,使用新的学位证书o封面颜色不同,博士

  

为紫红色、硕士为藏蓝色、学士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处开具的对合作办学外方机构资格认证书。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未经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结业证书,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非学术性国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不在认证受理之列o

  

二、学历、学位的填写

  

18.中组部新修订的干部任免表格中,“学历学位”栏分为

  

“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栏。“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

  

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分别接受过全日制和在职教育的应分别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应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

  

学力”。

  

19.在普通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接受全日制教育毕业的,在“全日制教育”栏按实际情况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有学位的,在同一栏中同时填写“××学士(硕士、博士)”。

  

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普通班”。

  

20.在自考、电大、职大、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等脱产学习并毕业,同时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专(大学)”;在工作期间利用业余时间不脱产学习,通过规定科目考试并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

  

21.在党校学习获得的国民教育学,历,通过全日制学习获得的,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在“在职教育”栏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在党校学习获得的“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大专、大学、研究生前加注“中央(省、市委)党校”字样。22.1993年至1997年,凡按照省委组织部〔1993〕组通字6

  

号文件精神,纳入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计划,在省内有关高校、干部院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班次,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业证书经“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者,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大专、大学前加注“省业余”字样。

  

23.中专学历,分别“全日制教育”或“在职教育”如实填写。

  

24.高中及高中以下全日制教育的学历,均填入“全日制教

  

育”栏,“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25.凡接受上述教育结业或肆业的,应注明“结业”或“肆

  

业”,如“大专(大学、研究生)结业(肆业)等。

  

26.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实际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接受”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分别获得的学历和学位,应在”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栏中分别填写其最高学历、学位。

  

27.对其他干部表格中”学历学位"栏的填写,在中央有关部

  

门没有作出修订前,暂不作要求。

  

三、学历、学位的变更

  

28.凡变更学历或学位的,首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

  

要求向干部主管业务部门报送入学考试、学习成绩、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外语水平或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论文答辩评审、学位证书等有关材料,由干部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鉴定,对毕业学校及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并报经分管理领导同意后予以承认。

  

29.对干部学历、学位的变更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因工作变动、职务调整等干部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新的干部主管业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凡学历、学位变更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承认。

  

30.干部变更学历、学位,出具材料有疑问需向有关教育部门进行认证的,应首先征求干部本人意见。本人同意进行认证的,干部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向有关教育部门认证,认证结果及时通知干部本人;本人不同意认证的,不得承认其学历、学位。

  

四、学历、学位有关材料的归档等

  

31.按有关规定要求,需归档的材料为: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学历证明书,授予学位的材料(论文摘要和评审意见、学位授予通知)等。

  

32.本说明由省委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备注:有关学历、学位认证查询单位地址及电话.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村商大街9号理工科技大厦306室,邮编,电话010-或

  

2.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北京清华大学科技园学研大厦A201室,邮编,电话010-或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电话010-

  

4.中国大学生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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