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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办理户口材料规范及办理程序

时间: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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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办理户口材料规范

  

  

户口申报类

  

  

一、国内出生登记

  

1、父母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中注明的)

  

4、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二、收养申报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三、军人恢复申报

  

1、本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3、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5、转业干部单独立户需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

  

户口迁移类

  

  

一、夫妻投靠(结婚)迁移

  

1、书面申请

  

2、结婚登记证书

  

3、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房屋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所有)

  

二、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申请迁移的

  

1、书面申请

  

2、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购买商品住房

  

1、书面申请

  

2、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人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未婚子女还应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

  

5、我市单位录用证明或经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类

  

  

一、成年人变更姓名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书面协商同意申请(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本人签字)

  

2、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本人签字)

  

3、离婚父母双方到场申请确认(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本人签字)

  

4、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

  

5、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

  

6、在校生需就读学校证明(保持与学籍一致)

  

  

三、更正出生日期

  

1、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证明

  

丹阳市办理户口办理程序

  

  

一、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对以下事项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不包括无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六周岁以上、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新生儿)申报;

  

(二)家庭户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不包括加入外国籍、出境定居和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申报;

  

(四)市内迁移户口(不包括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六)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七)居民户口簿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

  

二、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对以下事项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非婚生新生儿出生登记;

  

(二)家庭户分户申报;

  

(三)公民加入外国籍、出境定居和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四)恢复户口(不包括外籍华人入籍,华侨、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华侨原籍恢复户口,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漏登、漏录、数据丢失、错误注销)申报;

  

(五)迁入社区家庭户、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六)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七)未满六周岁公民的姓名变更。

  

三、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对以下事项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六周岁以上、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新生儿出生登记申报;

  

(二)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家庭户、社区集体户的立户申报;

  

(三)外籍华人入籍,华侨原籍恢复户口,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漏登、漏录、数据丢失、错误注销等恢复户口;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外迁入;

  

(五)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市内迁移;

  

(六)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七)六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

  

(八)曾用名的增加;

  

(九)民族变更、更正;

  

(十)公民身份号码变更;

  

(十一)户口准迁证的换发、补发。

  

  

四、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对以下事项应当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性别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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