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反约定迟延/不迁出户籍,买方应该怎么办
时间:2023-06-21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买房落户的需求推动了二手房买卖市场的繁荣,户口迁出纠纷也随之快速增长。原房主迟延办理迁户手续、隐身不见踪影,或者原户主早已死亡却未销户的情形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况,买受人应该怎么办呢?
超过约定时间迁出户籍,买方不支付迁户保证金,到底是哪方违约?
2018年3月5日,房屋出卖人(卖方)黎先生和买受人(买方)陈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两人在合同和随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户口迁移相关条款。
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时间最迟不晚于2018年7月5日。违约金条款如下,任何一方逾期履约,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向对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买受方在购房款中留存10万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出卖人迁出户口当日,由买受人自行划转给出卖人。
2018年3月26日,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买受人,郭先生受让陈女士前述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2018年4月24日,黎先生与郭先生办理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直到2018年6月29日,出卖人才将房屋内所有户籍迁出。
郭先生因出卖人逾期迁户,构成违约,未支付10万元户口迁出保证金。黎先生因此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户口迁出保证金10万元。郭先生提起反诉,要求黎先生支付违约金。
法院:黎先生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户籍迁出,构成违约
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迁户时间履行义务,黎先生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内的全部户籍迁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支持郭先生的违约金诉求,但对过高的违约金数额进行酌减。
户口迁出保证金的属性为履约保证金,在出卖人未按约定迁出户口的情形下,作为违约金予以扣减。
法院最终酌定黎先生向郭先生给付违约金5万元,从户口迁出保证金中扣除,剩余5万元郭先生向黎先生给付。
上述案例向我们提示了二手房买卖中可能存在的落户风险,从出卖人逾期迁户到无法迁户,风险等级逐级上升,我们从事前预防和事后纠纷解决的角度,来看看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户口问题。
户口迁出保证金的由来
被数次转卖的二手房上有时会存在多个户口登记人,最后的买受人由于缺乏安全意识,往往疏于查询房屋上的户口登记情况,等到有落户需求时,才发现要一个个原户主协助迁户十分不易,于是寻求左边法律右边途径,诉至法院。
为提前预防前述户口迁移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往往会存在一个“户口迁出保证金”条款。具体表现为买方暂扣一笔购房款作为保证金,等出卖人完成所有户口迁出手续,买方再将保证金转给卖方。
这一方面可以督促出卖人尽快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另一方面也方便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直接用保证金抵扣出卖人的违约金。
二手房买卖,如何未雨绸缪?
上述案例中出卖人只是迟延办理迁户手续,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过比郭先生更麻烦的情况,原户主直接隐身不见踪影,买房人无处寻人办理迁户手续;或者原户主早已死亡却未销户,买房人还需千方百计申请原户主的火化证和死亡证明,帮其销户,不管是故意赖在原户口上不迁走的人,还是死亡未迁出的人,都属于户口老赖这一群体,面对棘手的户口老赖,拿什么来拯救买房人的权益呢?
提前书面确认户口登记情况
连环买卖的存在会使得房屋户口登记情况十分复杂,徒增户口迁移成本,因此,需要提前做好功课,了解目标房屋的登记人数、户口迁出的可能性。这可以帮助你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做好风险评估,进行正确决策。
寻求公安机关户籍科帮助
由于户口迁移是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业务范围,当出现户口迁移纠纷时,买房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户籍科寻求帮助。要注意的是,如果原户主拒不配合工作,公安机关其实也拿他没辙,因为公安机关的职权一般是依他人申请办理户籍事项,并无强制他人迁出户口的权力。
约定违约金条款
二手房买卖中宜将出卖人迁出户口列为一项义务,并明确违约金条款,便于买方进行责任追究和请求损害赔偿。双方可约定出卖人每逾期一日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但数额不宜约定过高,考虑到法院会对违约金酌情调整,约定天价违约金并没有实际意义。即使强制原房主迁户无望,违约金的约定也可以使买受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已经在买卖合同中将户口迁出约定为卖方义务,一旦出卖人毁约未迁出户口,买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法院几乎都会支持此类诉求。
然而买方的另一项根本诉求——请求法院强制出卖人迁出户口,却和违约金诉求有着迥然不同的遭遇,多数被法院驳回或直接不予受理,原因是强制迁户这事儿实际不归民事法庭管。公安机关处理户籍事宜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新规试水,曙光初现
在过去解决户口迁移纠纷中,上述两种常规处理方法遭遇瓶颈,无数买房人深受户口老赖之害却未能脱离困境,部分地区开始试水,试图解决这一棘手问题。
2018年5月1日,新《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新规取得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改变公安机关无权强制原户主迁出的局面,对拒不迁出或无法通知的户口老赖,派出所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江苏省也出台了具体规定,对拒不迁出户口的原户主,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并细化了申请程序,方便申请人进行申请。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一)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二)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三)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四)迁出户口告知书。
江苏、上海两地新规出台,改善了公安机关无权主动迁出原登记人户口的局面,“公共户”的设立也便利了原户主户口的迁出。然而,其他未出台新规的地方仍在原地踏步,不少买房人依旧无户可落。
(作者:夏碧莹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原创丨本文系王贝贝律师团队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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