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公安局关于户籍管理和办事服务指南
时间:2023-06-21
购房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合法住房并持有房地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权属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房地产部门核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件,或购房发票及加盖房产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对暂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房地产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件,可提供购房发票及已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省、市公安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合法稳定住所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高州、化州、信宜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下同):(1)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房地产部门核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件;(2)租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3)单位安排住房的,提供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件及单位证明;(4)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
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省、市公安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合法稳定就业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茂名市市区(含茂南区、电白区的市区,下同)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用人单位出具的招录证明(含招录时间)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广东省劳动合同》;
3.提供最近2年的工资单或发放工资的银行存折流水帐;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7.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夫妻投靠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夫妻一方户口在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投靠配偶入户。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未婚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②未婚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直接反映其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③随迁的未婚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还需现场填写《未婚声明书》。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父母一方户口在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离婚)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子女《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需现场填写《未婚声明书》;
4.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若父母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扶养证明依据;若子女属非婚生育的,提供被投靠父(母)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
(二)离婚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等法院关于离婚的左边法律右边文书;
4.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成年子女(在校学生除外)户口在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子女《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工作调动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经市、区(县级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独立组织、人事权的中央和省驻茂单位)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在编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其工作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干部(工人)介绍信;
2.接收单位证明;
3.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毕业生分配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经市、区(县级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独立组织、人事权的中央和省驻茂单位)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在编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其工作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
3.市、区或各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
4.接收单位的录(聘)用证明;
5.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公开招聘录用的在编人员
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经市、区(县级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独立组织、人事权的中央和省驻茂单位)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在编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其工作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录用通知书》或证明。
2.接收单位的录(聘)用证明;
3.录(聘)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招工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经市、区(县级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独立组织、人事权的中央和省驻茂单位)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在编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其工作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新招收工人人员情况登记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新招收工人花名册》;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工文件;
4.接收单位录用证明;
5.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中央、省直管单位招收的职工,按有关的文件规定办理。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专业技能人才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同等奖项以上获得者;国家发明专利获得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获奖证书或国家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到基层“三支”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在其“三支”和扶贫所在的区(县级市)的市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学历证书;
3.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经商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年纳税额1万元以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部门出具的年纳税1万元以上的证明;
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纳税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投资办实业(非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年纳税每2万元,可以申请1名员工在企业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但一年最多不能超过30人。申请入户者必须是在该企业工作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企业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单位证明(证明入户申请人是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人员);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证明;
6.纳税企业当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发票。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捐资公益事业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捐资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捐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接受捐赠单位及其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捐资证明;
3.捐赠者的捐资依据;
4.捐赠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流动人口居住证满3年
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连续持有我市居住证满3年,同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流动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务工单位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4.所在务工单位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艰苦行业人员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从事环卫、公交、民办教育、乡镇(山区)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一线特殊艰苦行业,工作满1年的从业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务工单位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所从事的一线特殊艰苦行业单位及其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工作满1年的证明;
3.申请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优秀务工人员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获得我市市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务工单位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茂名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文件;
3.茂名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
4.申请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所在务工单位的证明;
6.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收养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或养母户口在我市的,被收养人可凭《收养证》申请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见义勇为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获得我市、区(县级市)政府颁发见义勇为奖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我市、区及县级市政府见义勇为表彰的文件或表彰证书;
3.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
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公民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并要求将户口迁往学校所在地的,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入户。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户政管理)》
三、所需材料:
1.省招生主管部门签发盖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户口迁移证》;
3.新生的《居民身份证》。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毕业生回迁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或在读学生退学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户政管理)》
三、所需材料:
1.毕业生的《毕业证书》(退学人员的凭退学证明或就读院校相关证明);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户口迁移证》;
3.毕业生或退学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4.原籍《居民户口簿》或派出所证明。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随军家属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现役部队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家属,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批准随军的,可以在部队驻地入户。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户政管理)》、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军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明;
3.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现役军人转业、复员、退伍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回原籍或安置地入户。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户政管理)》、
三、所需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要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落户的,要提供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落户我市的,应提供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和接收单位证明(自主择业的除外);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城镇迁往农村入户办事指南(一)
一、申请条件: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的城镇居民,并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且确实在农村居住、生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可申请将城镇户口迁移到农村。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2.村委会同意接收的证明;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参加、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5.申请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派出所调查核实申请人在农村生活居住的询问笔录(询问三名知情人)和综合调查材料。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市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将结果返回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城镇迁往农村入户办事指南(二)
一、申请条件:
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迁往农村的,除满足迁移条件外,还需经迁入地村委会同意和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确实在农村居住生活才能办理。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村委会同意接收的证明;
3.根据申请类别不同,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投靠的,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未婚或离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供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居民身份证》,子女达到已婚年龄的,须提供《未婚声明书》;离婚子女还须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3)父母投靠子女的,提供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
4.申请人的《就业创业证》或参加、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5.派出所调查申请人在农村生活居住的综合调查材料。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
(二)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市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将结果返回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
同胞在粤定居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经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县公安局批准,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我市定居的,可以在批准定居地入户。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户政管理)》、《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广公治字〔2013〕50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
三、所需材料:
(一)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
1、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
2、香港或者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
3、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4、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
5、原籍户籍证明;
6、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7、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二)华侨在我省定居的。华侨在我省定居的,需提供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三)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的,需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
(四)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市定居的,需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五)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的,需提供:
1、护照或入境证件;
2、原户籍底册或有关户籍证明或派出机关证明。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以上第三点的第一类情形入户:1、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2、市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受理单位。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同时将批准情况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3、受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对批准入户的,由申请人到辖区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存档备查,出具《证件收存证明》。
(二)以上第三点的第二、三、四、五类情形入户: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出生入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新生婴儿,父或母户口在我市的,可以随父或随母在父或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户政管理)》。
三、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非婚生育的,只需提供父或母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4、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一)新生婴儿出生1年以内的(含1年)。
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办结,办结后2个工作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二)新生婴儿出生超过1年以上的。
1.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2.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3.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变更更正姓名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因户籍登记项目中姓名登记错误的;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原则上,18岁以上成年人改名应当从严控制。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公治》〔2001〕60号、《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户政管理)》。
三、申报材料:
1、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属以上条件反映情况之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1.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2.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3.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高州)
更正出生日期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公民出生日期不得随意更改。但确因户籍登记项目中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予以更正。
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日的通知》(公信传[86]59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户政管理)》。
三、申报材料:
1、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更正年龄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证);
5、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干部更正年龄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四、办事流程及时限:
1.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2.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3.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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