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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创新人口管理出台推进户籍改革的意见

时间: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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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

  

关于户籍系统改革的意见

  

国发[201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体制改革,促进城镇化有序实现的要求对有稳定就业和生活能力的城镇常住居民,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要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放宽户籍转移政策。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中小城镇协调发展和工业城镇一体化。协调户籍制度及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落户意愿,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强迫他们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行差别化安置政策。

  

--坚持统筹、支持、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籍政策,统一城乡户籍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国家基本人口信息数据库建设和共享,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所有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效支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户籍新体系。力争实现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城镇常住人口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转户政策

  

(四)全面取消城镇和小城市建设限制。在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建设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共同居住的,可以在当地申请永久居留登记。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在城镇人口在100万至300万的城市有一定时期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含租赁)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一定时期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等,可以申请在当地办理永久居留登记。对城镇人口在300-500万的城市,要适当控制住区规模和速度。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和期限、合法稳定居住(含租赁)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严格规定,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完整的结算制度。大城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7号。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完善城镇500万人口以上城市现行安置政策,建立健全一体化安置体系。根据综合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要指标为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并合理设置积分。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处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流动人口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共同居住的,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八)切实解决户籍转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着力解决长期进城、就业能力强、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继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海归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产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的区分,将其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系统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人口等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永久居留地在设区的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应当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其居住地申请永久居留登记。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在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件办理服务等方面享有与当地ZCB10人口同等的权利;在连续居住年限和社会保险年限的条件下,持卡人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权、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和其他权利,加上随迁子女在当地的连续学年限制,逐步享受随迁子女参加当地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为居住证持有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平等的原则,履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等民事义务。

  

四、切实保护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赋予农民的用益物权。集体收入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实现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保护集体产权和收入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平、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试点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进行。现阶段不允许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入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13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和其他常住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利;将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支持;逐步完善和落实流入地流动儿童免学费、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和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入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府补贴的全面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面把进城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规范进城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和实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城乡统一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水平,实现国家基本养老金统筹,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的全面发展。全面把进城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支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理顺行政权力与支出责任的关系,建立行政权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将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分担和承担支出责任。深化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转移支付余额。

  

(十六)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全面阐述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户籍体制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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