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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户口不在一起拆迁怎么算,夫妻户口要不要迁到一起

时间: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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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省市地方建设的加快,拆迁范围的逐步扩大,很多居民经历了房屋拆迁,成为“拆迁户”。这些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和问题。比如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个问题,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那么拆迁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补偿?

  

让我们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拆迁,是指拆除所有房屋。(三)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54条规定,“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安置用房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拆迁人给予承租人的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归承租人及其共有人所有。”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拆迁单位的实际操作,被拆迁人应当获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搬迁补偿费、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一次性补偿费等。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农村宅基地安置人口没有明确标准。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和司法实践,上海市集体土地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通常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拆迁范围内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待安置人口:(五)户籍不在本市,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满两年,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待安置人口的人员。根据这一规定,配偶外省户籍不在当地的,只要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安置人口,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满两年,就可以获得相关搬迁待遇。至于具体规定,要结合拆迁政策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本文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份生效判决为基础,具体阐释了上海地区法院在认定配偶及其子女在外省的利益时的态度。本案中,原告没有上海户口。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上海市轨道交通规划要求,原告居住的房屋被拆迁。拆迁协议签订后,共为被告安置了4套房屋。后两人离婚,原告及其女儿就分割四套房屋拆迁安置问题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口,应获得拆迁补偿,并应享有拆迁相关利益。按照当时的安置规划,两原告、两被告的核定安置房面积为160平方米。故法院支持其中一套回迁房归两原告所有,并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折价。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给予补偿。没有被征收的土地,不属于被征收人,只属于被安置人。如果你是一家独大,但不是农业户口,在农村就不能有宅基地或农地,自然不能被征收。非农业户口已在本村购买宅基地房屋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可作为单独户征收。

  

根据“公平”这个词,我们也可以引入。即使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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