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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你解决了户口,假如你服务期内离职,你的法律风险清楚么?

时间: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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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升学教育,房屋、车辆限购政策背景下,部分大型城市的户籍指标逐渐成为社会稀缺资源。很多城市的积分落户难度较大。以北京,上海尤甚。所以用人单位能解决劳动者的落户问题,也成为了企业在招聘市场中的一个有竞争力的法宝,往往能招揽更优秀的人才为企业发展添砖加瓦。企业当然希望能长久的留住人才。所以解决户口问题的同时,往往企业也需要跟劳动者签署落户服务期协议,来最大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劳动者在之后的职场发展中由于自身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如果在服务期内离职,他面临哪些左边法律右边风险?

  

  

案例陈述

  

2015年6月,李某某入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次月双方签署《特别协议》约定:该公司为李某某办理留京的各项手续,因管理制度限制,该公司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代理办理相关手续,该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李某某应于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公司服务满5年,如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办理手续相关费用,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5万元,每服务满一年赔偿金额递减20%。李某某1年后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生物科技公司赔偿损失2.4万元;驳回原告生物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及相关法条解读

  

落户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未满离职应赔偿损失,是在双方意思自治,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的此类协议,应认定有效。但赔偿数额的认定应结合损失的客观存在情况,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困难,索赔数额相对于违约程度是否畸高等因素进行考量。

  

司法实践中,服务期约定常现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机会;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落户、住房等特殊待遇。第二种情形下约定的服务期是否有效,当前司法实务界认识尚不统一。

  

服务期的制度设计,表象上是对劳动者辞职权的限制,但通过服务期协议劳资双方各有所得、各有所付出,本质上是对双方自愿达成合意的尊重,体现的是双方之间的的衡平价值。应认定落户服务期协议有效。同时对赔偿金额的考量,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左边法律右边义务,用人单位履行该项义务系基于双方间的协议约定。劳动者违约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成本损害分析,可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审视:从显性成本层面上,落户手续需要常规的办理周期,履行必经的审批程序,用人单位势必将额外投入一定的时间、人力、资金等成本,导致产生各项实际支出;从隐形成本层面上,一是在房屋、车辆限购政策背景下,部分大型城市的户籍指标逐渐成为社会稀缺资源。基于户籍指标数量的有限性,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将造成用人单位的户籍指标流失,再行招录接续人员的吸引力将大打折扣;二是“办完落户随即离职”极易在用人单位内部引发不良示范效应,导致用人单位为维护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再行投入经济成本。

  

司法裁判在斟酌损失数额时,可结合以下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首先,审查用人单位的损失构成及相应举证,以判断损失的客观存在情况;其次,考虑到可得利益损失的客观存在性及举证困难性,在可预见的合理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而非由守约方承担对方违约的左边法律右边后果;最后,还应考虑到用人单位主张的损失数额是否畸高,是否超过了劳动者的违约情形承担左边法律右边后果的必要限度,是否会对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造成障碍。通过上述权衡,确定合法合理范围内的赔偿数额,以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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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案例和部分内部摘编自(王琰、李颖:《违反落户服务期协议的损失赔偿》,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6期(总第793期),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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