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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办理服务指南

时间: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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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户

  

(一)家庭户

  

1.办理条件: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或者单身居住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家庭户户主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担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户内成员为户主;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确定户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死亡的,由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协商一致确定户主。

  

违法建设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手续:①户主书面申请报告;②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④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不担任户主的,应当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

  

3.办理程序: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

  

4.办理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集体户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集体户

  

(1)办理条件: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且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合法稳定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单位搬迁,应及时将单位集体户整户迁入新址。

  

(2)办理手续:①单位书面申请报告;②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③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④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及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⑤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向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集体户

  

(1)办理条件:①有相应的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②有学生宿舍;③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④学生集体户仅限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2)办理手续:①单位书面申请报告;②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③学生宿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大中专院校向院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3.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1)办理条件:经批准设立的盐城市和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落户对象: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聘(录)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①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人员;②持有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办理手续:①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书面申请;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③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4.部队集体户

  

(1)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可以在团机关驻地设立集体户,用于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①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一个团以上单位设立一个集体户。

  

(2)办理手续:①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批准书;②拟落户人员名册;③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由部队团以上单位向团机关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5.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集体户

  

(1)办理条件: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用于佛教、道教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和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2)办理手续: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发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出具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地址、人员定额等基本情况的证明;②合法稳定房屋证明。

  

(3)办理程序:由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6.社区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

  

(1)办理条件: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单位不符合设立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以在社区设立社区集体户。

  

(2)办理手续:①乡镇、街道或派出所书面申请;②乡镇、街道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③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由乡镇、街道或派出所书面申请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落户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社区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落户:①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以及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人员;②对原籍不明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③对公民私自收留弃婴(儿),且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的;④其他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的公民。

  

(5)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二、分户

  

1、办理条件:公民因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独立生活、居住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分户。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因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供分割财产后独立的房产所有权证;④因离婚申请分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

  

农村地区因结婚、分家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户主和拟分户人员协商一致意见书和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4、办理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三、申报登记

  

(一)出生申报

  

1、办理条件: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父母双方户口均在本市范围内,一方为家庭户口、另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子女应当在家庭户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申报地为灭失地址的,夫妻双方应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或者单位、社区家庭户后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户口在集体户的,子女可以随父亲或者母亲在集体户口(学生户口除外)申报出生登记。父母户口从集体户迁出时,子女户口应当一并迁出。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子女可以随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现役军人退役或者学生毕业迁至家庭户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子女可以向一方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部队女士官的新生儿,可以持女士官现役部队证明向女士官部队驻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女士官调动或者退役到驻地以外安置的,其子女户口应当随迁。

  

本人在国外出生,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新生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新生儿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即死亡的,申报户口登记的同时,以死亡为由注销户口。

  

2、办理手续:

  

(1)婚生子女出生登记: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出生医学证明;③拟落户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④父母的居民身份证;⑤父母结婚证。

  

(2)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且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母亲信息的: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出生医学证明;③直接抚养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④父母抚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⑤非婚生育说明。

  

申请随父亲落户,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父母向出生时所在的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非助产机构出生的,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3)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出生医学证明;③直接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④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

  

(4)现役军人子女申报出生登记: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出生医学证明;③父亲或母亲军人身份证明,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父母结婚证。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和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书面申请报告及亲属关系证明。

  

(5)本人在国外出生,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③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公证;④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⑤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上述④、⑤项中,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3、办理程序:未满六周岁新生儿出生登记申报,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非婚生新生儿出生登记申报,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六周岁以上以及在国(境)外出生新生儿出生登记申报,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国(境)外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应当查询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当事人出入境证件等相关材料以确定当事人身份。对身份无法查明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并出具书面身份认定。

  

4、办理时限:未满六周岁新生儿出生登记申报,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非婚生新生儿出生登记申报,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无出生医学证明、六周岁以上、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新生儿出生登记申报,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收养申报

  

1、办理条件: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由该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公民私自收留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应当动员收留人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按规定开展调查,进行DNA比对,查找弃婴(儿)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根据调查情况,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弃婴(儿)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依据。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待其符合条件后,按规定办理家庭户口迁移。

  

2、办理手续:

  

(1)社会福利机构收养: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弃婴(儿)基本情况证明;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证明;④社会福利机构发布的公告期60天的寻亲公告;⑤公告期疑似弃婴(儿)代养协议;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资格证明;⑦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DNA比对信息。

  

(2)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申请办理户口迁移: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收养人居民户口簿;③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3、办理程序: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恢复申报

  

1、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本地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的,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军人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以在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配偶处申报恢复户口(学生集体户除外)。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或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有关文件;③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④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异地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异地安置的,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③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④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3、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江苏籍华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外的其他出入境证件申请恢复户口登记的,仍按照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和省侨办、省公安厅《江苏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依法申领《华侨回国定居证》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不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当地户口准入条件。

  

不符合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恢复户口登记条件的,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社区家庭户恢复户口。

  

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具有港澳台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本人有效护照;③户口注销证明和原始户籍登记资料;④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⑤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视为华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⑥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4、刑满释放或假释、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

  

(1)办理条件: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有关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程序:申请原注销地恢复,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申请异地恢复,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局审批办理。

  

(4)办理时限:申请原注销地恢复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异地恢复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其他情形申报

  

1、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的户口申报

  

(1)办理条件: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相关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的相关证明,或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台湾居民定居大陆的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③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局审批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2、获准回国定居华侨的户口申报

  

(1)办理条件: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未成年人获准回国定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在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③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④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及证明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局审批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3、获准取得中国国籍公民的户口申报

  

(1)办理条件:获准取得中国国籍的公民应当由本人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未成年人获准入籍或者复籍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入籍、复籍证明;③入境使用的护照;④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及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局审批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注销登记

  

(一)死亡、失踪注销

  

1、办理条件及手续:

  

(1)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2)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3)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4)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5)公民在户口登记地以外死亡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接到本地公民死亡证明后,应当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按规定注销户口。

  

无法查明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6)公民在境外死亡的,死者亲属须持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翻译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死者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到死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换领国内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亲属持国内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人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7)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发放户口注销通知书;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户口注销通知书和下列材料之一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①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②公安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③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④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⑤社(村)委会出具的死亡事实证明。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入伍注销

  

1、办理条件及手续: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入伍报到前应将其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同时凭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注销其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户口在原籍的应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持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在学校的应由学校负责统一提供入伍通知书或者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花名册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名单,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发放户口注销通知书;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下列材料直接注销其户口:①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单;②户口注销通知书。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对因入伍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民户口簿内页上进行户口注销登记,不收回居民身份证。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

  

1.办理条件及手续: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注销户口。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或者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通过因私渠道合法获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公民自行取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实其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后按规定注销户口。

  

(2)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注销户口。

  

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3)已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4)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亲属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注销人委托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定居批准通知书办理。已加入外国籍的凭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注销人委托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身份认定办理。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或者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户口通知,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2、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公民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应当查询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当事人出入境证件等相关材料以确定当事人身份。对身份无法查明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并出具书面身份认定。

  

3、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身份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迁移登记

  

(一)市内迁移和市外迁入(不含农村地区)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1)办理条件:公民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已婚子女)、父母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落户。租赁房屋落户的,可在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或租住地家庭户登记户口。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迁移人居民户口簿;③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④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⑤租赁房屋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落户的声明及租赁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2)办理程序:市内迁移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的,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3)办理时限:市内迁移,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2.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1)办理条件:公民依法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不受参保时间限制)的;或者自主创业,在本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并依法纳税的,可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已婚子女)、父母在用人单位集体户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迁移人居民户口簿;③劳动合同或商营业执照;④社保缴纳证明或依法纳税证明。⑤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3)办理程序:市内迁移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的,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市内迁移,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3.人才引进落户

  

引进持有三星级人才绿卡的大学生落户

  

(1)办理条件:引进持有三星级人才绿卡的大学生,其单位或经营场所在县(市)的,可准予其在大市区落户。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毕业证书;③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口迁移证。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投靠亲友落户的,还需提供被投靠人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被投靠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在单位、社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的,还需提供单位、社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同意落户的证明。

  

(3)办理程序:有户口迁移证的和市内迁移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的,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有户口迁移证和市内迁移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引进持有四星级人才绿卡的专门人才、五星级人才绿卡的领军人才落户

  

(1)办理条件:引进持有四星级人才绿卡的专门人才、五星级人才绿卡的领军人才,可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其单位或经营场所所在地落户,单位或经营场所在县(市)的,可准予在大市区落户。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③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投靠亲友落户的,还需提供被投靠人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被投靠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成年未婚子女(达到婚姻法定年龄)随迁的还需提交未婚声明;在单位、社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的,还需提供单位、社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同意落户的证明。

  

(3)办理程序:市内迁移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的,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市内迁移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工人落户

  

(1)办理条件:对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工人(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可准予其在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先落户后就业。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③技能等级或职称证书。

  

(3)办理程序:市内迁移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的,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市内迁移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学生落户

  

办理条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学生,可准予其在本市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亲属朋友或任一方便居住生活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2)办理手续: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迁移人居民户口簿;③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办理。合法稳定就业处落户: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迁移人居民户口簿;③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社保缴纳证明或依法纳税证明。人才市场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落户: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③学历证明办理。亲属朋友家庭户落户: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迁移人和亲属朋友居民户口簿;③亲属朋友家庭户户主同意迁入该户的书面声明;④该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办理程序:市内迁移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的,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市内迁移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4.投资落户

  

(1)办理条件:盐城大市区投资200万元、县以下地区投资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市外驻盐企业,其在城镇有居住条件的法人代表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城镇落户。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本人居民户口簿;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④营业执照。

  

(3)办理程序:市内迁移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的,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市内迁移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5.优秀农民工落户

  

(1)办理条件:因获得表彰、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以及认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可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已婚子女)、父母在城镇落户。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③获奖证明;④获奖证明或荣誉称号证明;⑤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3)办理程序:市内迁移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的,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市内迁移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6.随军家属落户

  

(1)办理条件: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可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迁移人居民户口簿;③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随军呈批表和随军批复;④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军官证;⑤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属家属随调的,还应当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7.军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落户

  

(1)办理条件:军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至女士官驻地落户。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③关系证明;④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⑤军人的居民身份证;⑥士官证。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8.市内投靠迁移

  

(1)办理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户口均在本市范围内,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①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②投靠配偶的;

  

③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属上述第②项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的,被投靠人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符合上述投靠情形的,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和指定户主的声明;③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④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9.市外投靠迁移

  

(1)办理条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投靠人户口在市外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①子女投靠父母的;

  

②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

  

③投靠配偶的;

  

④父母双亡的子女,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⑤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其本人的;

  

⑥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和未婚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⑦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的;

  

⑧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父母与军人的子女可以相互投靠。

  

属上述第②项情形的,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属上述第③项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的,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③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④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亡的还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军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户口迁入农村地区

  

1、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投靠配偶,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其直系亲属所有;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离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离婚子女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且离婚年限达到两年以上;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2、办理手续:

  

(1)投靠配偶: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③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④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结婚证;⑤居民户口簿;⑥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同意迁入的声明;③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和无合法稳定就业证明;④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⑤居民户口簿;⑥居民身份证。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③被投靠人同意迁入的声明;④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⑤居民户口簿;⑥居民身份证。投靠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还需提交未婚声明。对离异或丧偶后再婚,携带子女投靠现配偶的,还需提供注明子女抚养关系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现配偶同意户口迁入声明;

  

(4)离婚子女投靠父母: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③被投靠人同意迁入的声明;④投靠人婚姻状况证明及未再婚声明;⑤投靠人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证明;⑥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投靠成年子女: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③同意迁入的声明;④投靠人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和无合法稳定就业证明;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⑥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学生集体户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书;③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7)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①书面申请报告;②迁移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③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迁出市外

  

1、办理条件:本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实行网上迁移;对迁往市外、省(市)外的户口,需取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外)。

  

2、办理手续:①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1、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出

  

(1)办理条件: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属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现役军人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录取通知书;③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申报学生户口迁入

  

(1)办理条件:符合招生和落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新生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可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③录取通知书;④户口迁移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学生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的,由学生集体户主管单位到派出所户籍窗口统一办理。

  

3、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及手续: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需要在省内迁移户口的,凭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跨省迁移户口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办理程序及时限: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户口迁出

  

(1)办理条件: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到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现家庭所在地。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③学生集体户主管部门同意迁出证明。迁入地为非原籍的还需提供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3)办理程序及时限: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5、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出

  

(1)办理条件及手续: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户口迁移: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③毕业证书;④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的不需要提交)。无就业报到证迁往现工作单位的,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迁往自主创业地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6、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入

  

(1)办理条件及手续: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后,可以向原籍、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毕业证书;③户口迁移证;④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迁回原籍的不需要提交);⑤拟迁入家庭居民户口簿。无就业报到证迁往现工作单位的,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迁往自主创业地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7、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户口迁回原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现家庭所在地落户

  

(1)办理条件: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向原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身份证;③拟迁入家庭居民户口簿;④户口迁移证;⑤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办理程序及时限:原籍地在本市内,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原籍地在本市外,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且应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8、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被我市单位录(聘)用的户口迁入

  

(1)办理条件: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被我市单位录(聘)用,可以向录(聘)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身份证;③户口迁移证;④毕业证书;⑤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单位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或高校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就业协议书。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9、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境)外留学,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归国人员,被单位录(聘)用的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境)外留学,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归国人员,被我市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2)办理手续: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③护照或者旅行证件;④留学归国人员证明;⑤单位劳动合同。

  

(3)办理程序及时限:市内迁移,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市外迁入,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且应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六、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一)申请变更户主

  

1、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1)原户主死亡的;

  

(2)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3)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4)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5)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6)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7)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③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④产权人变更的,提供户主和产权人协商一致书面意见;⑤产权人死亡的,提供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申请变更姓名

  

1、办理条件:

  

(1)下列人员申请变更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①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②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③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④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⑤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⑥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2)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①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③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3)申请变更姓氏。

  

申请变更姓氏的人员,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所变更的姓氏:

  

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②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③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③居民身份证;④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的,除按照变更姓氏办理条件第2条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要对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①变更为其他血亲姓氏的,提交血亲关系证明;

  

②变更为其他抚养人姓氏的,提交抚养关系证明;

  

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者结婚证,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同意变更姓氏意见书。变更为继父或者继母姓氏的还需提供继父或者继母同意意见书。

  

3、办理程序:未满十四周岁(含十四周岁)公民的姓名变更,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十四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未满十四周岁(含十四周岁)公民的姓名变更,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十四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1、办理条件: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不一致,可以申请更下出生日期。对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

  

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办理户口登记时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出生日期的,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书面更正申请办理。

  

下列人员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①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②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③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④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⑤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④能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相关原始资料。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变更民族登记

  

1、办理条件: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申请变更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左边明信右边》;④家庭成员及相互关系证明。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变更性别登记

  

1、办理条件: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可以申请变更性别登记。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1、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1)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2)变更、更正性别的;

  

(3)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认定一个合法身份号码,注销其他身份号码。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符合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1、办理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公民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婚姻状况一栏登记为已婚,当事人申请变更婚姻状况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根据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记载情况予以变更。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协议书;④在国(境)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按照《盐城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婚姻状况证明;⑤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3、办理程序及时限: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八)户口登记其他项目变更登记

  

1、办理条件及手续: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出生地、籍贯等项目漏登、错登或者填写不规范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更正登记。

  

2、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七、户口证件补发

  

1、户口簿补发

  

(1)办理条件: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派出所。

  

(2)办理手续:①户主书面申请报告;②户主居民身份证。

  

户主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户内成员持户主书面委托书、户主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报。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

  

(1)办理条件: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换发、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凭相关材料重新开具,并注明日期。

  

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开具前,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者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原签发单位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申、换、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一)未满16周岁的公民初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2、办理手续:由监护人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申领人户口簿代为申请办理。

  

3、办理程序: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办证点办理。

  

4、办理时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未满16周岁的公民换领、换发或补领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未满16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姓名变更、出生日期更正、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换领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2、办理手续:①由监护人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换领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换领、换发;②由监护人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书和被换领人户口簿办理补领。

  

3、办理程序: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办证点办理。

  

4、办理时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年满16周岁的公民初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办理手续: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办理。

  

3、办理程序: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办证点办理。

  

4、办理时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年满16周岁公民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出生日期更正、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换领的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2、办理手续: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3、办理程序: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办证点办理。

  

4、办理时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领取证件:申领人(未满16周岁的须由监护人陪同)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当面核对证件信息,比对核验指纹,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特殊原因无法由本人领取和核验的,须在办理申领手续时提出委托,在申领表上预留代领人身份信息,签字负责,自行承担风险。

  

(六)收费标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首次申领免费)。(苏价费〔2004〕159号、苏价费〔2005〕90号、苏价费〔2014〕93号)。

  

二、办理省内异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在本省登记常住户口,跨市或跨县(市)、区居住、工作、就学,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需要在异地补领、换领的人员,可以向省内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办理。

  

2、办理手续: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学生证、单位合法证明。

  

3、办理程序: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或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点申请办理。

  

4、办理时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领取证件:申领人(未满16周岁的须由监护人陪同)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当面核对证件信息,比对核验指纹,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特殊原因无法由本人领取和核验的,须在办理申领手续时提出委托,在申领表上预留代领人身份信息,签字负责,自行承担风险。

  

6、收费标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首次申领免费)。(苏价费〔2004〕159号、苏价费〔2005〕90号、苏价费〔2014〕93号)。

  

三、办理跨省异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户籍在外省市的居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丢失的,可申请跨省异地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办理手续:年满16周岁的,携带本人居住证(或居住证受理凭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未满16周岁人员,按规定由其监护人陪同,代为办理各项手续。

  

3、办理程序: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或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点办理。

  

4、办理时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办结。

  

5、领取证件:申领人(未满16周岁的须由监护人陪同)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当面核对证件信息,比对核验指纹,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特殊原因无法由本人领取和核验的,须在办理申领手续时提出委托,在申领表上预留代领人身份信息,签字负责,自行承担风险。

  

6、收费标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苏价费〔2004〕159号、苏价费〔2005〕90号、苏价费〔2014〕93号)。

  

四、办理盐城市内居民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在申、换、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办理手续:年满16周岁的公民,携带本人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办理;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携带本人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申领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办理。

  

3、办理程序: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直接办理或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办理。

  

4、办理时限: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县级居民身份证受理点收到申请后在二日内办结。

  

5、收费标准:每证10元。(苏价费〔2004〕159号、苏价费〔2005〕90号)

  

五、办理省内异地居民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1、办理条件:本省户籍人员,在市内跨区县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或省内跨市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期间,在异地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以及在省内跨市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或在省外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期间,返回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及户口簿等相关证件申请办理。

  

2、办理手续: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及户口簿办理。

  

3、办理程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或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办理。

  

4、办理时限: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或居民身份证受理点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办结。

  

5、收费标准:每证10元。(苏价费〔2004〕159号、苏价费〔200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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