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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和计生关系迁移

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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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迁出办理程序

  

省外户口迁出

  

1、凭有效证件到我中心借出个人户籍卡、2、凭户籍卡到洞井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3、凭户籍证明到迁入地公安局办理准迁证、4、凭准迁证、户籍卡到我中心登记迁出、5、凭准迁证、户籍卡到派出所办理迁出、6、到迁入地办理落户即可、户口迁出,如接收地要求办理计生证明,请办理计生迁出,具体流程参照《计生办理流程》。

  

户口内迁移程序

  

二、户口市外迁移程序

  

1、婚前迁移:(如果户口接收地计生部门需要我处开具计生证明,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持户口卡、身份证到雨花区民政局开具未婚证明;(如户口卡是芙蓉区火星派出所的地址需自行到雨花区洞井派出换户口卡后再到雨花区民政局开未婚证明。)

  

(2)持户口卡、未婚证明到我中心转计生关系;

  

(3)持户口卡到需落户的公安局开具准迁证;

  

(4)持我中心开具的计划生育交接单到接收计划生育关系的单位盖章,并将回执联返回我中心;

  

(5)持准迁证到洞井派出所迁户口。

  

2、婚后迁移:

  

(1)持户口卡到接收地公安部门开具准迁证;

  

(2)持户口卡、结婚证(离婚的带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如果有小孩的带小孩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和现用人单位或居住地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我中心管理的已婚女性还需提供近一个月内的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的孕检证明到我中心转计生关系;

  

(3)持我中心开具的计生关系交接单到接收计划生育关系的单位盖章,并将回执联返回我中心;

  

(4)持准迁证和户口卡到洞井派出所迁户口。

  

东营经济开发区计生关系迁移审批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在“申请迁移单位及理由”栏如实填写双方出生日期、婚姻状况、结婚时间、孩子出生情况、户籍情况、居住地情况、现计生关系管理单位、迁入迁出的理由(迁出的要注明以前什么情况为什么迁出、迁出后是否还在开发区居住)等。

  

2、迁入计生关系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①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③《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④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租住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⑤计生关系原管理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微机打印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⑥迁入育龄妇女近期孕情检查证明;⑦空挂户口或没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2名正式工作单位且户籍在本市的计划生育联系人。

  

3、迁出计生关系须提供迁入地计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关系纳入管理证左边明信右边》。

  

(四)“三投靠”落户

  

1、妻子投丈夫。妻投夫女方年满27周岁,结婚满5年,可给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口(须携带本人申请、男女双方户口、身份证、原籍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男方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2、丈夫投妻子。城镇户口,男方年满35周岁,结婚10年以上;农村户口,男方年满55周岁,结婚20年以上,可申报办理投妻来哈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女方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3、父母投子女。父母双方年满50周岁,需要人照顾的,可申请办理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父母及子女双方户口、身份证、原籍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子女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4、收养子女落户。夫妻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按收养法规定,可给被收养人办理落户(须携带民政局收养证、公证处公证书、收养申请、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收养人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5、父母被征地招工转非,子女要求投靠父母,可给未成年子女办理随父母落转非户口(须携带父母及子女户口、身份证、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户政和身份证办理程序

  

一、户政

  

(一)公民入户

  

1、出生入户。执行新生婴儿入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新生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在婴儿出生后30日内,持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书》到派出所申报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婴儿,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申报登记。

  

2、收养入户。符合收养条件、规定者先到民政部门办妥收养手续后,再向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报市公安局批准入户。

  

3、工作调动入户。凭组织劳动、人事或垂直部门的调动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报市公安局批准入户。

  

4、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入户。军人复员回原籍的凭复员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恢复户口;转业安置的(含随迁家属子女)凭转业安置部门的证明经市公安局签署意见后予以入户。

  

(二)公民注销户口

  

1、死亡注销。凭《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应予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招生、毕业分配注销。招生凭《入学通知书》、毕业分配凭《派遣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无《派遣证》的凭《毕业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原户籍所在地。

  

3、服兵役注销。依法服兵役人员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应予注销户口登记。

  

(三)户口迁居

  

户口迁居应持住房证明或房产证,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的证明,申报迁居。

  

1、在城区范围内迁居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批准入户。

  

2、本市各乡、镇之间的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批准入户;迁入城区的落户人员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报市公安局批准入户。

  

3、市外人员迁入本市落户的,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报市公安局批准入户。

  

(四)各种证件申办

  

1、申办暂住证。对本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外年满十六周岁,暂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人,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乡(镇)派出所证明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2、申办居民身份证。本市常住人口凭户口簿到当地派出所申办居民身份证。若急需即凭居民身份证取证单到市公安局申办临时身份证。

  

3、申办边境通行证。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常住人口,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公安局办理边境通行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户口簿和近期一寸照片与随行人一同办理。

  

4、办理户口证明。凭户口簿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二、申请发放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身份证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三)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五)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六)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恩施市公安局

  

地址:城乡街

  

电话:0718-

  

1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问题: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应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回答:

  

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应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18周岁以下由监护人代写);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5)其他相关证明。

  

2、问题: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回答: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3、问题:如何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

  

回答: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6周岁以上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4、问题: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回答: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5、问题: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出?

  

回答: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6、问题:如何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

  

回答: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户口迁移

  

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而且由于落户地的不同,具体办理程序也略有差别。因此建议公民在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时,查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1994年7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实施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制度,对于保障国家户口迁移政策的顺利实施,有效地调控城镇人口机械增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善户口登记管理的制度等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件”)情况突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为了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堵塞漏洞,促进管理手段现代化,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安部决定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口迁移证的使用范围是:凡常住人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系指户口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区)的,均应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大中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是: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对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学生,军人复员、转业,出境人员回国,劳改人员被翻放和劳动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等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二、对需要办理准迁手续的户口迁移,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只使用户口迁移证的户口迁移,如发现问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与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沟通有关情况。

  

三、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四、户口迁移证件的式样和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民族自治地区的户口迁移证件如果加印少数民族文字,证件式样应当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五、户口迁移证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为单位统一编号,并根据所属市、县户口迁移数量,将户口迁移证件按照编号划段分配使用。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用简称加8位阿拉伯数码组成,空位补“0”。如广东省户口迁移证编号范围为“粤迁字第00000001号”至“粤迁字第99999999号”;广东省户口准迁证编号范围为“粤准字第00000001号”至“粤准字第99999999号”。

  

六、户口迁移证件保存期限为5年。

  

七、公民申领户口迁移证件,应当交纳证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240号)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定。

  

八、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户口迁移证件的运输、保管、使用、销毁等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清理,严防丢失、被盗。

  

凡过去有关户口迁移证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一、户口迁移证式样(略)

  

二、户口迁移证填写和使用说明(略)

  

三、户口准迁证式样(略)

  

四、户口准迁证填写和使用说明(略)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4年07月11日实施日期:1994年07月11日(中央法规)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

  

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人事、劳动厅、局:

  

近几年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件”)情况十分突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加之原有的户口迁移证件已不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为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堵塞漏洞,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戾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件)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附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填写说明(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发布日期:1994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1994年12月10日(中央法规)

  

公安部商业部

  

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

  

(1992年5月16日公通字〔199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粮食(商业)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称《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在本市、县范围内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二、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跨市、县范围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四、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从农村收养一名不满14周岁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核,报地、市公安机关按照“农转非”有关规定办理。

  

五、粮食部门凭收养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的入户证明,依照粮食供应关系申办或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粮食供应关系手续。

  

六、对不满14周岁的被收养人,经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凭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将被收养人的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至送养人户口所在地,恢复原户粮关系性质。

  

七、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广泛宣传《收养法》和户籍管理、粮食供应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加工作透明度,简化手续,方便群众,防止不正之风。

  

八、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在办理被收养子女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移工作中,应当依法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除依据有关左边法律右边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将被收养人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回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原户粮关系性质。

  

发布部门:公安部/商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2年05月16日实施日期:1992年05月16日(中央法规)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

  

(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2000年4月13日教学〔2000〕9号)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用章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新生持录取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普通高等学校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公安局。

  

1991年原国家教委、公安部和原商业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等手续的通知》(教学〔1991〕20号)即行废止。

  

发布部门:教育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0年04月13日实施日期:2000年04月13日(中央法规)雪海制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可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不必再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但是,办理其他户口事项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需出示以下证明: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迁入的提供《结婚证》;迁入人(16周岁以上)两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光纸黑白大头标准照片。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对本市居民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应查验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

  

北京户口迁移手续:

  

一、出生申报

  

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之内到办证中心办理户口申报手续,并随带父母亲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婴儿因故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的,按补申报手续办理。由其父母写出申请报告,说明未及时申报原因,送交办证中心主任审核后方可办理申报手续。

  

二、立户、分户、并户

  

1、市区移居,原则上户口落常住地,凭房产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身份证标准照及相关证明,就可直接由办证中心当场办理。

  

2、非市区迁入:除市内移居应提供的证件外还需提供迁移证、准迁证等材料。

  

三、变更更正

  

本人写申请报告。未成年的由父母申请,提供原始依据和有关材料(如出生证、免疫证、毕业证书等),由办证中心直接受理。变更姓名、出生年月或民族,需报中心主任审批。

  

四、非农户口办理

  

l、调动:市内凭身份证、调令复印件、迁移证、调入单位证明等到办证中心办理,随带户口簿(集体户口册)、标准照一张。如有随迁人员则应先办理准迁手续;

  

市外凭人事局、教育局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商调函、身份证、交款发票等办理准迁手续。

  

2、顶职、招干、招工类:市内凭本人身份证、新招工人录用通知书或招工招干文件、迁移证等办理,随带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册、标准照一张;

  

市外凭新招工人录用通知书、双方身份证明及退休证等证明办理准迁手续。

  

3、夫妻分居要求迁入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市内凭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失业证、户口簿、粮卡或户粮关系证明办理准迁手续;市外的则还应提供迁移人父母亲的户粮证明或迁移人92年前属非农的证明材料或农转非的原始依据。

  

4、年老投靠子女,应有迁入人子女分布情况证明或人事档案中关于家族成员情况的复印件,属离退休干部、职工,需提供离退休证。

  

五、农业户口迁移

  

1、市内迁入稠城镇的可凭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迁移理由的相应证明(如婚迁应提供结婚证)到办理中心办理准迁手续。

  

2、外县市迁入稠城镇的应具备双方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有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盖有户口专用章)或户口簿,申请迁移理由的相应证明(如婚迁应提供结婚证)到办证中心办理准迁手续。如迁入市农村的还应提供迁入地户口管理机关签署意见的《市外户口迁入呈批表》。

  

六、随军家属类户口

  

分二种情况办理。第一种是军队干部家属子女是非农业户口,凭以下材料直接向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有工作单位的:(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2)商调函;(3)市人事局的落实户粮关系通知书。无工作单位的;(1)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的批准表;(2)提供失业证;(3)家属子女在原籍的户粮证明。

  

第二种是军队干部家属子女属农业户口的,经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向办证中心申请,材料要求: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批表及相关证明(副营级以上需有部队命令复印件,军龄十五周年需有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家属子女的户籍证明。

  

七、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复员、退伍军人凭组织部或劳动人事局发的《干部介绍信》、《落实户粮关系通知书》或安置办的《军队转业、志愿兵、退伍军人办理粮、户介绍信》直接到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需随带家庭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册、安置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照二张。

  

八、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户口

  

入学:

  

1、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或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出的户口准迁证到办证中心办理迁出手续,随带户口簿、身份证。

  

2、凭迁移证、《入学通知书》到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随带集体户口册、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标准照二张。

  

毕业分配:先到市人事局或市教委报到,再凭户口迁移证、《落实户粮关系通知书》或《托管证》、接收单位证明到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带家庭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册、身份证标准照二张。

  

九、居民领养子女申报户口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市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局审批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十、申请家属、子女农转非户口

  

申请人直接向办证中心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人及家属子女基本情况,申请农转非的主要理由。

  

2、申请人及家属子女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非农业人口需提供粮食供应证明(粮管所)。

  

3、未落常住户口的出具出生证明。

  

4、十六周岁以上农转非对象,如在校读书,需有班主任及校长签名的学校证明。

  

5、离婚后一方申请子女农转非的,应提供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明书,另一方已再婚的提供再婚证明书。

  

6、配偶死亡申请子女农转非的,应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死亡注销证明。

  

7、其它相应的材料。如世居居民子女农转非,还应提供申请人父母亲户粮证明。

  

十一、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户口

  

此类户口一般按系统由其主管部门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审批,户籍登记机关不直接受理报告。申请人凭市农转非联合办公会议《农转非审批表》、身份证、农转非家属或子女的户籍证明及有关通知书到办证中心开具户口准迁证。——源文来自:K线180:

  

1概述

  

户口,通常称为户籍,《辞海》(1989年版)中对户口一词的解释是:“住户和口的总称,户有户主,户内每一成员(即人)称一口”。户口指的是户数和户内的人口数。而且由于落户地的不同,具体办理程序也略有差别。因此建议公民在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时,查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2户口迁移类型外埠农业人口

  

户口迁移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书;(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外省市迁入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老人投靠子女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5)其他相关证明。市内户口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内户口迁出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往外省市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市内户口迁移

  

(一)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所间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三)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3居民分类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

  

所需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亲属投靠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4其他类型高校毕业生

  

一、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假若就业单位有人事权,那么可以把户口迁移到单位集体户口,凭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单位接收证明办理入户手续;假若单位没有人事权,那么可以把户口迁移到工作城市的人才市场,就像在广州工作把户口迁移到南方人才档案户口挂靠中心;或者学生可以要求将户口迁移回原籍,凭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或者申请暂缓就业,可以将户口档案继续保留在学校两年。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学生,假若单位有人事权,那么可以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1]

  

一、核准条件

  

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或回原籍者。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派遣报到证》(复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部门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

  

3、《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入户者需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如在院校未领证者,需有院校的相应证明;如遗失证者,需办理报失手续)

  

5.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入户《户口籍》。结婚迁移

  

办理前提:带齐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一、到要迁入地方的居委会写接收证明;

  

二、到迁入的镇计生办写证明;

  

三、到迁入当地派出所领表填表,再由教导员批字;

  

四、到县户政府批字(要写一份入户申请的);

  

五、到迁出的居委会写迁出证明;

  

六、到迁出的派出所注销户口;

  

七、到回要迁入的地方的派出所入户。5迁移程序

  

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2]

  

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工具/原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是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开具工作证明或者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结婚迁移,需要携带结婚证以及房产证(房产证上只能是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无效)

  

步骤/方法

  

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出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如何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入

  

市内户口迁入,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区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三)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注意事项

  

?如果是购房迁居或者结婚迁户口,切记最后一定要到该社区居委会登记入册,不是在派出所迁完户口就结束了,否则在某些意义上也属于黑户。

  

?如果需要出示房产证,必须是本人的或者本人配偶的,父母亲人之类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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