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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入登记办理条件来源:益阳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4-11-13

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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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

  

  

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一方投靠农业户口一方能否落为农业户口

  

  

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报省厅备案后实施。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城市城镇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落非农业户口的。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

  

  

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非农业户口居民迁回原籍农村的,仍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落户

  

  

农业户口居民迁回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籍农村落农业户口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6、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7、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家属。

  

8、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

  

  

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迁入农村的

  

  

仍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落户)。

  

9、务工经商落户:

  

一般务工经商人员落户: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或在设区的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的人员,需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落非农业户口的

  

  

综合承载能力压力不大的地方,对于已在当地依法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

  

  

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放宽须有合法稳定职业及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条件要求。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实了工作单位

  

  

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实了工作单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落实了工作单位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的人员

  

  

需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落非农业户口的。

  

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

  

  

需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非农业户口的。

  

10、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

  

  

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1、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

  

  

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能否落农业户口

  

  

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报省厅备案后实施。

  

12、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

  

  

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

  

  

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

  

  

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15、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

  

  

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

  

  

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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