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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安局户籍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时间: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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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公安部、省公安厅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出台,市公安局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文件精神,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同时为各级公安机关户口办理提供统一的操作标准,本着简捷、统一、规范的原则,根据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户口政策,结合我市户口办理工作实际,对户口办理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户口迁入办理程序

  

(一)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条件和材料

  

(1)市、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省直属的单位和部门须有上一级主管单位的调令

  

(2)接收单位证明

  

(3)本人及随迁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4)随迁配偶婚姻证明和住所证明

  

(5)已成年子女提供未婚证明

  

2、办理程序

  

(1)持以上材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持《户口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二)录用公务员、招工、招干户口迁移

  

1、条件和材料

  

(1)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录用、招聘证明

  

(2)接收单位证明

  

(3)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2、办理程序

  

(1)持以上材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持《户口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三)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1、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派遣证,可选择在我市落户,凭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全国高等普通学校或全国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派遣证以及市人才交流中心入户介绍信;

  

(3)《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持以上材料到工作单位或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如毕业生暂时无固定住所的,可登记为单位集体户口或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2、原我市生源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可选择在我市常住地派出所落户,凭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原户口迁出证明;

  

(3)《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持以上材料到常住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3、2003年8月7日以后,原籍在我市的应届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派出所落户,凭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全国高等普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派遣证;

  

(3)《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

  

(4)原迁出户口证明。

  

办理程序:持以上材料到原籍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4、非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选择在我市落户,凭

  

(1)毕业证书;

  

(2)市人才交流中心入户介绍信;

  

(3)户籍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经工作单位、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签发《户口准迁证》;(2)持《户口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3)持《户口迁移证》到工作单位、人才交流中心或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5、原我市生源的高校学生转学、退学、肄业落户,凭

  

(1)学校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

  

(2)原迁出户口证明;

  

(3)《户口迁移证》。

  

办理程序:持以上材料到常住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对从农村入学的学生,退学入户时,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农业户口。

  

(四)技校学生分配户口迁移

  

1、条件及材料:

  

(1)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2)市(区)劳动局录用技校毕业生函

  

(3)用工(聘用)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劳动合同

  

(4)接收单位证明

  

(5)《户口迁移证》

  

2、办理程序:

  

持以上材料经工作单位或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如毕业生暂时无固定住所的,可登记为单位集体户口。

  

(五)退转军人户口迁移

  

1、转业干部凭组织、人事部门入户介绍信及所附的随迁无工作的家属名单办理落户手续,随同调动工作的配偶,凭劳动或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证明予以落户。所需材料:

  

(1)入户介绍信;

  

(2)调令、命令;

  

(3)随迁人员名单;

  

(4)劳动人事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随迁配偶无工作证明;

  

(5)原籍户籍证明;

  

(6)合法固定处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

  

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证》;(2)持《户口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3)持入户介绍信及《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2、军官家属随军入户,所需材料:

  

(1)干部家属随军呈批报告

  

(2)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批文;边防、消防总队政治部门批文;边防、警卫系统的公安厅、局政治部门批文

  

(3)劳动人事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要求迁入人无工作证明

  

(4)要求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证》;(2)持《户口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3)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3、我市征集,批准服现役的义务兵,被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或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凭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相关决定和证明,到原征集地派出所予以恢复户口。

  

4、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民政部门退伍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直接予以落户。

  

(六)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入户

  

对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入户的,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为:

  

(1)持《刑满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到公安分(县)局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转接关系证明》;

  

(2)凭公安分局开具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转接关系证明》到原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入户。

  

(七)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1、对以往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凭:

  

(1)出国护照;

  

(2)原派出所的注销户籍证明;

  

(3)出入境管理部门恢复入户通知书。

  

办理程序:持上述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回国工作的,要求户口落在我市,

  

凭:(1)回国定居证明;

  

(2)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佣证明。

  

办理程序:持上述材料,报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八)投靠迁移户口

  

1、夫妻一方要求投靠我市城区配偶的,且配偶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可在配偶的常住地入户。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到派出所填写《呈批户口迁移登记表》,经派出所审核后,签发《户口准迁证》;(2)持《户口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3)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落户

  

2、父母要求投靠我市城区子女的,且子女必须是成年人,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可在子女常住地入户。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3)关系证明

  

(4)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到派出所填写《呈批户口迁移登记表》,经派出所审核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持《户口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落户

  

3、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未婚子女要求投靠我市城区父母的,父母一方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可在父母的常住地入户。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3)关系证明

  

(4)成年子女提供未婚证明

  

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到派出所填写《呈批户口迁移登记表》,经派出所审核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持《户口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落户

  

(九)购房迁移户口

  

1、迁移条件:

  

购买商品住宅房(面积不限)或商业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城市入户手续。

  

2、应持材料:

  

(1)本人申请;

  

(2)房产证或购房发票、按揭银行抵押房产贷款证明、公房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要求迁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4)关系证明

  

(5)夫妻关系须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被申请人是成年子女须提供未婚证明;

  

3、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到派出所填写《呈批户口迁移登记表》,报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后,市局签发《户口准迁证》。

  

(2)持《户口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落户

  

(十)投资、兴办实业迁移户口

  

1、迁移条件

  

(1)来淮投资、兴办实业,个人投资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或来淮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个人投资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城市入户手续。

  

(2)来淮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外地驻淮企业,允许其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城市入户手续。

  

2、应持材料:

  

(1)个人申请报告

  

(2)要求迁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乡镇、街道出具的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4)夫妻关系须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被申请人是成年子女须提供未婚证明;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资金认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承包合同及复印件

  

3、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到派出所填写《呈批户口迁移登记表》,报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后,市局签发《户口准迁证》。

  

(2)持《户口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落户

  

(十一)人才交流迁移户口

  

1、迁移条件:凡自愿来我市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员或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应聘到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办理城市入户手续。

  

2、应持材料:

  

(1)本人提出申请;

  

(2)要求迁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乡镇、街道出具的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4)夫妻关系须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被申请人是成年子女须提供未婚证明;

  

(5)单位接收证明,聘书或劳务合同;

  

(6)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本;

  

(7)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

  

(8)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入户证明。

  

3、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到派出所填写《呈批户口迁移登记表》,报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后,市局签发《户口准迁证》;

  

(2)持《户口准迁证》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落户或登记为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二、出生(收养)户口申报程序

  

(一)出生婴儿申报户口

  

1、新生婴儿在30日内向婴儿父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身份证明

  

(3)《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2、对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婴儿,办理入户,可凭

  

(1)本人申请(说明理由);

  

(2)乡(镇)、街道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4)责任区民警的调查核实报告;

  

(5)父母身份证明;

  

(6)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分局签发《准予入户证明》;(2)持《准予入户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户口登记部门每月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儿户口登记情况。

  

3、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后可在父母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所需材料:

  

(1)国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

  

(2)父母及子女回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身份证明;

  

(5)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二)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申报户口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收养人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所需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

  

(2)收养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3)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分局审核后,分局签发《准予入户证明》;(2)持《准予入户证明》、收养人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与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所需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

  

(2)收养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3)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4)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告

  

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到派出所填写《呈批户口迁移登记表》,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分局签发《准予入户证明》。

  

(2)持《准予入户证明》、收养人户口簿到派出所落户

  

三、户口注销办理程序

  

(一)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凭外事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直接到派出所办理销户手续,同时缴销居民身份证。

  

(二)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三)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直接到派出所办理销户手续,同时缴销居民身份证。

  

(四)对公民死亡的,凭死者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直接到派出所办理销户手续。

  

四、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办理程序

  

(一)副项变更

  

变更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等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有效证件,如学历证书和单位证明等,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变更。

  

(二)主项变更

  

1、姓名变更

  

(1)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改姓名,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已入学的需学校出具准予变更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核实,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派出所审批后,报分局审批,方可予以变更。

  

(2)16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原则上不予更改姓名,若经责任区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的证明,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报派出所、分(县)局审批后,分局发放《户口变更更正通知书》,凭此通知书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

  

(3)要求在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凭相关有效证明,如单位人事档案记载、就读学校原始档案记载等,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报派出所、分(县)局审批后,方可予以添加。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5)父母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需提供父母身份证明、《离婚证》,以及有父母双方签字同意的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申请报告,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方可予以变更;如果父母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已办理子女姓名变更的,另一方提供身份证明、《离婚证》和申请,派出所可直接恢复其子女原姓名。

  

2、性别变更

  

由本人、监护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凭国家指定实施变性手术医院资格证明、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同时,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予以缴销。

  

3、出生年月变更

  

出生年月原则上不予更改,若理由正当,由本人、监护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出具出生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原始户籍凭据,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方可予以变更。

  

4、民族变更

  

由本人、监护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证

  

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年满20周岁的公民,不再改变民族成份。

  

五、分户、立户办理程序

  

凭《房产证》或《公房使用证》和民警调查材料,派出所直接办理。

  

六、市内移居办理程序

  

因投靠直系亲属、分房、购房、换房,需进行市内移居的,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产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七、迁出户口办理程序

  

因录取、调动、投靠等原因,需办理户口迁出(迁往市外)手续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需持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录取通知书或准迁证等

  

八、船舶户口办理程序

  

1、条件及材料:(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船舶产权证书、船舶签证簿

  

(3)船舶船体照片、相关人员照片

  

(4)填写《船舶户牌申领表》、《船舶户口簿申领

  

表》、《船民证申领表》

  

办理程序:持上述证明材料,派出所直接办理。

  

九、几类特殊户口办理

  

1、《居民户口簿》丢失

  

由本人提出申请,凭身份证等有关证明到派出所直接申请补领。

  

2、《户口迁移证》丢失

  

迁出地派出所凭本人申请、原户口迁移证存根、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入户证明,经审核后,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户口迁移证》,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原因;

  

迁入地派出所凭补发的《户口迁移证》及相关证件给予办理入户。

  

3、"非迁农"户口

  

对已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在城镇确无生活来源,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要求"非迁农",持本人申请、当地乡(镇)、行政村同意接收证明,民警调查报告,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允许在农村落户。

  

4、离婚分户、迁移户口

  

法院判决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而对方不愿出具户口簿,经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或迁移情况,并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注: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淮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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