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人才激励政策
时间:2023-07-13
第四部分人才激励政策
一、双千人才工程
集成运用各类科技计划手段,通过重大项目的实施,引进和培养具有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的科技人才。从2008年起,经过三年努力,到2010年,全省引进1000名包括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海外科学家和留学归国人员等在内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1000名科研创新学者、企业青年博士和科技型企业家等高素质科技人才,在我省造就一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通晓国际先进管理、善于运作资源的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双千人才工程”的主要目标与任务:
(一)引进1000名高层次科技人才
(1)院士江苏创业行动计划
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设立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项目,吸引和支持100名两院院士及其团队携带创新成果来江苏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2)海外科学家江苏发展计划
在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中设立海外科学家江苏发展项目,吸引和支持200名海外工程技术应用领域的科学家来江苏交流合作,指导、参与产业创新和企业发展。
(3)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计划
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设立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项目,各市、县也设立相应计划项目,通过省市县三级计划的支持,吸引和支持700名海外留学人才到江苏创新创业,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二)培养1000名高素质科技人才
(1)科研创新学者攀登计划
在省基础研究计划中设立创新学者攀登项目,支持100名在研究领域有明显建树、近年有望申报院士或成为国内外杰出科学家的高层次科研人才,面向江苏地方需求,努力攀登科技高峰。
(2)企业博士创新启动计划
在省基础研究计划中设立企业博士创新项目,支持200名处在企业生产一线的博士开展创新研究,引导高素质人才向生产一线和基层流动,培育一批年轻高学历的企业技术带头人。
(3)科技企业家培育计划
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中设立科技型企业家培育项目,各市、县设立相应计划项目,支持700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各类创业园区内、具有较高知识结构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进行创业创新,引导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
——2008年4月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苏科政〔2008〕138号)第3条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
(一)引进对象与条件
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
(1)江苏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及新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所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2)落户江苏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江苏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较突出的业绩;
(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年度驻江苏省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
——2007年1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第7、8条
(二)资助及其待遇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预算。对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对已获资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其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可择优给予持续资助。人才引进资金资助计划一经下达,即向申报单位拨付相应经费,由单位直接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
——2007年1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
第14条
操作流程见附5: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工作流程图
三、人才培养与管理
(一)培养
对于产业化项目或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考虑由具备条件的企业牵头承担,或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促进企业创新人才的培养。
优先支持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承担项目研究,促进创新团队的形成。研究团队中,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优先支持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不同机构的研究人员联合承担项目课题研究,培养跨学科、跨领域的复合型人才。
优先支持年龄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主持重大科技项目,促进青年高级专家的成长。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中,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2008年4月省科技厅《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暂行办法》(苏科计〔2008〕137号)第4—7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期内,项目主管部门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获资助项目的创新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的验收过程中,要把创新人才引
进与培养列入考评指标。考评内容包括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实际引进与培养的创新人才数量和质量以及整个创新团队的情况。
要优先支持绩效考评为优秀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承担新的项目;对成绩显著的创新团队应以适当方式给予持续、稳定的滚动支持。
——2008年4月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暂行办法》(苏科计〔2008〕137号)第9、10条
(二)落户
江苏省有关部门对重点扶持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科技人员在工作调动、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外省(市)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江苏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经有权部门认定,准许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调入本省,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1998年9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8]81号)第27条
(三)流动
(1)鼓励流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第50条
(2)鼓励兼职
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制度,逐步扩大单位用人和个人择业的自主权。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本单位的人才优势,合理使用人才,并可以组织或者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从事有报酬的业余科技活动。
——2002年4月《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次修正)第37条
(四)大学生就业
推动科研项目单位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实施所承担的各级政府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过程中,要积极聘用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项目承担单位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高校毕业生需要支出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省国际服务外包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且每期培训时间不低于3个月的,可申请省级人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衡量培训质量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限
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3000元;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4000元;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5000元。
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示范作用,大力实施"江苏省百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计划",2009至2011年,全省每年组织1.5万名离校未就业的江苏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任务和工作安排,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工作,鼓励和引导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2009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73号)第2、4、6条
四、奖励
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来我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上述单位和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
——1998年9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98]81号)第25条
(一)股份制企业的奖励形式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受奖励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前款所称奖励性质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总额最高可以达到企业净资产中无形资产的30%。有关事项应当载入公司章程。
——2002年4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43条
(二)非股份制企业的奖励形式
未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新增无形资产实际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在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金额可以折算为出资比例,受奖励人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2002年4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44条
(三)重大项目的津贴
科技人员在执行国家科技攻关等重点计划项目期间,项目主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科研补贴。
——2002年4月《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次修正)第36条
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按该项目
纯收入的25%-35%提取奖酬金,奖励本单位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2003年6月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技术合同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科成[2003]219号)第4条
(四)职务技术转让的奖励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第2条
五、技术入股
(一)技术成果转让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12条
(二)无形资产作价
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2006年4月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20条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05年12月《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14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成果作价金额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比例超过35%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02年6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14条第2款
对外省(市)科技人员来江苏省进行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荣誉和物质待遇方面给予优惠,如本人要求调进江苏城市的,入户从优。
——2002年4月《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次修正)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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