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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办理规定及流程

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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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靠迁移

  

办理规定:

  

公民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可以申请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1、夫妻之间的迁移;

  

2、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2、申报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证明;

  

3、相互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填写《户籍业务申请表》,户籍民警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属于跨市迁移的需办理准迁手续,待申请人将原籍户口迁出后,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迁入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依据:

  

1、《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版)皖公通〔2015〕86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71号。

  

(二)人力资源类迁移

  

办理规定:

  

1、凡自愿来本地工作的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2、本地生源的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申报材料:

  

1、就业报到证或毕业(退学、开除)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市外户口迁移证;

  

3、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高中及以上毕业生入户介绍信;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填写《户籍业务申请表》,户籍民警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依据:

  

1、《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版)皖公通〔2015〕86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71号。

  

(三)购房迁移

  

办理规定:

  

1、凡在我市城镇购买商品房(含继承和受赠)和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二手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在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2、《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另一方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3、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证》(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发票原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加盖房管部门公章);购买商品房因故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凭购房发票原件、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落户手续。

  

3、本人及随迁人员的相户关系证明;

  

4、身份证、户口簿;

  

5、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填写《户籍业务申请表》,户籍民警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2、属于跨市迁移的需办理准迁手续,待申请人将原籍户口迁出后,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迁入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依据:

  

1、《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版)皖公通〔2015〕86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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