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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学历、学位 认定、填写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时间: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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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填写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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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填写、变更和材料归档工作,涉及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严肃性。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党和国家,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等有关学历、学位教育的政策规定和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填写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填写、变更等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学历、学位的认定

  

1、学历是指一个人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我国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主要有国民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段以及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等所颁发的学历证书;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以及符合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文件精神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民教育学历的明显的标志是学历证书加盖有相应教育部门的钢印。

  

2、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3、认定干部的学历、学位,必须要有各种学历、学位相应的入学考试成绩、学生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毕业证书;外语水平或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论文答辩评审、学位证书等,进行相互印证。

  

4、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认定,属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直接在中国大学生网上进行查询;2000年以前的学历证书,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查询,并由该中心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其中1994年至2000年学历证书的式样等,可查询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印的《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插页,进行对照认定。

  

5、学位证书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学位获得者所提供的查询网址和查询电话进行查询;二是将有关材料寄到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进行查询。

  

各种学历或学位证书,除按上述途径进行查询认定外,还可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学历或学位证书发放、格式和印制的不同特点,进行综合鉴别认定。

  

6、中等教育学历证书。普通中专学历证书,1986年以前,由国家批准成立、取得招生资格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普通中专学历证书。1987年起实行学历证书验印制度,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省教委验印,中师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

  

职业中专学历证书,1990年以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自1991年起市(地)属以下职业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省属职业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职业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

  

成人中专学历证书,2001年秋季以前由省教育厅统一验印,冬季起市属以下成人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教育局(成人教育局)验印,省属成人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育厅统一验印。各类职工中专学历证书,1997年1月以前由省职工教育办公室验印,夏季开始,纳入省教育厅统一管理。

  

7、普通高等教育专、本科学历证书。1993年以前,全国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方式不尽一致,部分省(市、自治区)和部委对其所属高校的毕业证书统一印制或管理,部分则由高校自行印制或管理。我省省属高校自恢复高考至1985年,均由学校颁发学历证书;1986年至1993年,由省教委在学历证书上加盖钢印。1994年至1999年,全国普通高校的学历证书内芯均由国家教委(教育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有防伪标记,各省教委不验印;2000年起,教育部开始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不再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内芯,改由高等学校自行印制,但必须进行电子注册(在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试点,其他省市高等学校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历证书内芯);2001年起,全国实行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8、成人高等教育专、本科学历证书。自恢复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来,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含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干部专修科等)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均加盖省教委钢印。1986年至1992年,经国家教委批准的各种成人高校(含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干部专修科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等)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1987年至1992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和省市(地)教育学院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均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并加盖省教委钢印(部委属普通高校、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由学校验印)。1993年至1998年,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学历证书,加盖“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山东代码:15);1999年开始,使用教育部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加盖“××省(市、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2000年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试点电子注册);2001年起,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印制并验印,2001年起,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9、研究生学历证书。1994年以前的研究生学历证书,由学校根据国家教委规定的统一标准印制,加盖学校钢印、印章和校长印章;1994年秋季至2000年,证书封皮及内芯由国家教委(教育部)统一印制、编号(但式样、使用年限等有所不同),由省(市、自治区)教委(教育厅)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发证。1994年以后,研究生学历证书分为博士、硕士、研究生班(1996年1月1日起

  

全国取消了研究生班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和博士、硕士结业证书。2000年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试点电子注册,2001年起,证书改由高校自行印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不得认定学历。

  

10、党校学习学历证书。在党校学习获得的学历分为两类,一类为“党校学历”,另一类为国民教育学历。

  

中央党校的“党校学历”班次有:培训部自1983年至1989年举办的二年制、三年制干部培训班(共4期),毕业时确定为中央党校研究生班学历;进修部于1983年至1985年举办的二年制文化进修班(仅1期),毕业时授予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研究生院于1993年试办、1994年正式举办的在职研究生班次(学制3年,报考条件是“处级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党员干部”,主要从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班毕业学员和进修班毕业学员中招生,实行导师制;1995年开始在北京和京外少数省市招生,实行教学班制);函授学院举办的中央党校函授学历班次(分为四类,一是招收具有高中文凭和三年以上工龄的党员的函授大专班,二是招收有大专文凭和两年以上工龄的党员干部的函授普通本科班,三是招收有大专文凭的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本科班,四是在职研究生班,其中甲班招收省部级领导干部,普通班招收有大学本科文凭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山东省委党校的“党校学历”教育班次有:省委党校1980年以来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脱产大专、本科、研究生班(研究班);1985年以来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函授(业余)大专、本科、研究生班;1992年至1995年省委党校举办的专业证书续读大专班,学历证书由“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1984年以来市(地)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大专班,学历证书由“山东省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

  

党校国民教育学历是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山东省委党校按照鲁组[1984]

  

38、(86)组通字12号文招生的理论班为国民教育学历。

  

11、省有关院校干部学业证书班证书。1993年至1997年,凡按照省委组织部[1993]组通字6号文件精神,纳入省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计划、在省内有关高校、干部院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班次,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证书经“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在省内享受国民教育同等学历有关待遇。

  

12、我国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学位不等同于学历。1997年9月20日以后,同等学历、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硕士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除必须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外,还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13、我国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分以下几种情况:1981年至1984年,学士学位证书单独颁发;1985年至1990年,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合一,除原毕业证书已有项目外,在“准予毕业”之后,加印“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字样,只盖校印、钢印和校(院)长印章,不再加盖学位评定委员会主

  

任章;自1991年9月起,恢复学士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分开制发制度,已印制的合一证书仍可作毕业证书,使用完后即换单一毕业证书。

  

14、自1998年起,使用新的学位证书。封面颜色不同,博士为紫红色、硕士为藏蓝色、学士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分别印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学位证书内页左下角采用无色油墨暗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字样,可在验钞机荧光灯照射下显现。博士学位证书内部环衬为淡黄色绫子糊裱,内芯左侧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博士学位证书”字样,右侧烫金方框内以黄色底纹衬托有关文字,右上角有粘贴照片的方框;硕士学位证书内部为印金环衬,内页左侧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右侧烫金方框内以淡蓝色底纹衬托有关文字,右上角有粘贴照片的方框;学士学位证书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等,右侧金框内以淡黄色底纹衬托有关文字,右上角有粘贴照片的方框。

  

15、在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等文件精神认定。

  

16、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和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进行评估认证。

  

17、申请国外学历、学位的认证,须出具以下原始材料:本人护照,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中外合作办学学位认证,须出具以下原始材料:所获国外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合作办学中方机构背景资料、合作办学双方合作协议副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当期合作办学的批文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当期合作办学学生名单并注明第几期及学生入校、毕业时间。由地方省级教育部门批准的硕士以下合作办学项目,除提并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合作办学外方机构背景材料及我驻当地使馆教育(文化)处开具的对合作办学外方机构资格认证书。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未经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结业证书,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非学术性国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不在认证受理之列。

  

二、学历、学位的填写

  

18、中组部新修订的干部任免表格中,“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栏。“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分别接受过全日制和在职教育的应分别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应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力”。

  

19、在普通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接受全日制教育毕业的,在“全日制教育”栏按实际情况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有学位的,在同一栏中同时填写“××学士(硕士、博士)。

  

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普通班“。

  

20、在自考、电大、职大、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等脱产学习并毕业,同时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专(大学)”;在工作期间利用业余时间不脱产学习,通过规定科目考试并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

  

21、在党校学习获得的国民教育学历,通过全日制学习获得的,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在“在职教育”栏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在党校学习获得的“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大专、大学、研究生前加注“中央(省、市委)党校”字样。

  

22、1993年至1997年,凡按照省委组织部[1993]组通字6号文件精神,纳入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计划,在省内有关高校、干部院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班次,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业证书经“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者,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大专、大学前加注“省业余”字样。

  

23、中专学历,分别“全日制教育”或“在职教育”如实填写。

  

24、高中及高中以下全日制教育的学历,均填入“全日制教育”栏,“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25、凡接受上述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注明“结业”或“肄业”,如“大专(大学、研究生)结业(肄业)等。

  

26、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或以同等学历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实际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接受“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分别获得的学历和学位,应在“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栏中分别填写其最高学历、学位。

  

27、对其他干部表格中“学历学位”栏的填写,在中央有关部门没有作出修订前,暂不作要求。

  

三、学历、学位的变更

  

28、凡变更学历或学位的,首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要求,向干部主管业务部门报送入学考试、学习成绩、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外语水平或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论文答辩评审、学位证书等有关材料,由干部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鉴定,对毕业学校及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并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承认。

  

29、对干部学历、学位的变更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因工作变动、职务调整等干部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新的干部主管业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凡学历、学位变更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承认。

  

30、干部变更学历、学位,出具材料有疑问需向有关教育部门进行认证的,应首先征求干部本人意见。本人同意进行认证的,干部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向有关教育部门认证,认证结果及时通知干部本人;本人不同意认证的,不得承认其学历、学位。

  

四、学历、学位有关材料的归档等

  

31、按有关规定要求,需归档的材料为: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学历证明书,授予学位的材料(论文摘要和评审意见、学位授予通知)等。

  

32、本说明由省委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备注:有关学历、学位认证查询单位地址及电话

  

1、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9号理工科技大厦306室,邮编,电话010—或。

  

2、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北京清华大学科技园学研大厦A201室,邮编,电话010—或。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电话010—。

  

4、中国大学生网网址

  

关于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填写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表日期:2004年6月3日

  

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填写、变更和材料归档工作,涉及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严肃性。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党和国家,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等有关学历、学位教育的政策规定和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填写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干部学历、学位

  

认定、填写、变更等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学历、学位的认定

  

1.学历是指一个人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我国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主要有国民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段以及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等所颁发的学历证书;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以及符合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文件精神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民教育学历的明显的标志是学历证书加盖有相应教育部门的钢印o

  

2.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3.认定干部的学历、学位,必须要有各种学历、学位相应的入学考试成绩、学生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毕业证书;外语水平或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论文答辩评审、学位证书等,进行相互印证。

  

4.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认定,属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直接在中国大学生网上进行查询:2000年以前的学历证书,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查询,并由该中心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其中1994年至2000年学历证书的式样等,可查阅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印的《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插页,进行对照认定。

  

5.学位证书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学位获得者所提供的查询网址和查询电话进行查询;二是将有关材料寄到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进行查询o

  

各种学历或学位证书,除按上述途径进行查询认定外,还可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学历或学位证书发放、格式和印制的不同特点,进行综合鉴别认定。

  

6.中等教育学历证书o普通中专学历证书,1986年以前,由国家批准成立、取得招生资格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普通中专学历证书。1987年起实行学历证书验印制度,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省教委验印,中师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

  

职业中专学历证书,1990年以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自1991年起市(地)属以下职业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省属职业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职业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

  

成人中专学历证书,2001年秋季以前由省教育厅统一验印,冬季起市属以下成人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教育局(成人教育局)验印,省属成人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育厅统一验印。各类职工中专学历证书,1997年1月以前由省职工教育办公室验印,夏季开始,纳入省教育厅统一管理。

  

7.普通高等教育专、本科学历证书。1993年以前,全国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方式不尽一致,部分省(市、自治区)和部

  

委对其所属高校的毕业证书统一印制或管理,部分则由高校自

  

行印制或管理。我省省属高校自恢复高考至1985年,均由学校颁发学历证书;1986年至1993年,由省教委在学历证书上加盖钢印o1994年至1999年,全国普通高校的学历证书内芯均由

  

国家教委(教育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有防伪标记,各省教委不验印;2∞0年起,教育部开始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不再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内芯,改由高等学校自行印制,但必须进行电子注册(在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试点,其他省市高等学校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历证书内芯);2ω1年起,全国实行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8.成人高等教育专、本科学历证书o自恢复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来,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含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干部专修科等)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均加盖省教委钢印。1986年至1992年,经国家教委批准的各种成人高校(含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干部专修科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等)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1987年至1992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和省市(地)教育学院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均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并加盖省教委钢印(部委属普通高校、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由学校验印)。1993年至1998年,使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学历证书,加盖“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山东代码:15);1999年开始,使用教育部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加盖

  

“××省(市、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2000

  

年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试点电子注册);2001年起,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印制并验印,2001年起,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D、研究生学历证书o1994年以前的研究生学历证书,由学校根据国家教委规定的统一标准印制,加盖学校钢印、印章和校长印章;1994年秋季至2000年,证书封皮及内芯由国家教委(教育部)统一印制、编号(但式样、使用年限等有所不同),由省(市、自治区)教委(教育厅)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1994年以后,研究生学历证书分为博士、硕士、研究生班(1996

  

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了研究生班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和博士、硕士结业证书o2000年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试点电子注册,2001年起,证书改由高校自行印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

  

册制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不得认定学历。

  

10.党校学习学历证书。在党校学习获得的学历分为两类,一类为“党校学历”,另一类为国民教育学历。

  

中央党校的“党校学历”班次有:培训部自1983年至1989

  

年举办的二年制、三年制干部培训班(共4期),毕业时确定为中央党校研究生班学历;进修部于1983年至1985年举办的二年制文化进修班(仅1期),毕业时授予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研究生

  

院于1993年试办、1994年正式举办的在职研究生班次(学制3

  

年,报考条件是“处级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党员干部”,主要从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班毕业学员和进修班毕业学员中招生,实行导师制;1995年开始在北京和京外少数省市招生,实行教学班制);函授学院举办的中央党校函授学历班次(分为四类,一是招收具有高中文凭和三年以上工龄的党员的函授大专班,二是招收有大专文凭和两年以上工龄的党员干部的函授普通本科班,三是招收有大专文凭的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本科班,四是在职研究生班,其中甲班招收省部级领导干部,普通班招收有大学本科文凭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山东省委党校的“党校学历”班次有:省委党校1980年以来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脱产大专、本科、研究生班(研究班);1985年以来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函授(业余)大专、本科、研究生班;1992年至1995年省委党校举办的专业证书续读大专班,学历证书由“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o1984年以来市(地)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大专班,学历证书由“山东省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

  

党校国民教育学历是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

  

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和国国徽,下部分别印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学位证书内页左下角采用无色油墨暗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字样,可在验钞机荧光灯照射下显现。博士学位证书内部环衬为淡黄色绞子糊禄,内芯左侧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博士学位证书”字样,右侧烫金方框内以黄色底纹衬托有关文字,右上角有粘贴照片的方框;硕士学位证书内部为印金环衬,内页左侧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右侧烫金方框内以谈蓝色底纹衬托有关文学,右上角有粘贴照片的方框;学士学位证书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等,右侧金框内以淡黄色底纹衬托有关文字,右上角有粘贴照片的方框。

  

15.在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等文件精神认定。

  

16.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和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进行评估认证。

  

17.申请国外学历、学位的认证,须出具以下原始材料:本人护照,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o申请中外合作办学学位认证,须出具以下原始

  

材料:所获国外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合作办学中方机构背景资料、合作办学双方合作协议副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当期合作办学的批文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当期合作办学学生名单并注明第几期及学生入校、毕业时间o由地方省级教育部门批准的硕士以下合作办学项目,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合作办学外方机构背景材料及我驻当地使馆教育(文化)学历。山东省委党校按照鲁组〔1984〕38号、(86)组通字12号文招生的理论班为国民教育学历。

  

11.省有关院校干部学业证书班证书o1993年至1997年,凡按照省委组织部

  

〔1993〕组通字6号文件精神,纳入省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计划、在省内有关高校、干部院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班次,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证书经“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在省内享受国民教育同等学历有关待遇。

  

12.我国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其学历仍为原学历。1997年9月20日以后,同等学历、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除必须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外,还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o

  

13.我国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分以下几种情况:1981年至1984年,学士学位证书单独颁发;1985年至1990年,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合一,除原毕业证书已有项目外,在“准予毕业”之后,加印“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字样,只盖校印、钢印和校(院)长印章,不再加盖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章;自1991年9月起,恢复学士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分开制发制度,已印制的合一证书仍可作毕业证书,使用完后即换单一毕业证书。

  

14.自1998年起,使用新的学位证书o封面颜色不同,博士

  

为紫红色、硕士为藏蓝色、学士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处开具的对合作办学外方机构资格认证书。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未经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结业证书,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非学术性国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不在认证受理之列o

  

二、学历、学位的填写

  

18.中组部新修订的干部任免表格中,“学历学位”栏分为

  

“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栏。“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

  

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分别接受过全日制和在职教育的应分别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应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

  

学力”。

  

19.在普通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接受全日制教育毕业的,在“全日制教育”栏按实际情况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有学位的,在同一栏中同时填写“××学士(硕士、博士)”。

  

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普通班”。

  

20.在自考、电大、职大、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等脱产学习并毕业,同时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专(大学)”;在工作期间利用业余时间不脱产学习,通过规定科目考试并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

  

21.在党校学习获得的国民教育学,历,通过全日制学习获得的,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在“在职教育”栏填写“大专(大学、研究生)”。在党校学习获得的“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大专、大学、研究生前加注“中央(省、市委)党校”字样。22.1993年至1997年,凡按照省委组织部〔1993〕组通字6

  

号文件精神,纳入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计划,在省内有关高校、干部院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班次,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业证书经“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钢印)验印者,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大专、大学前加注“省业余”字样。

  

23.中专学历,分别“全日制教育”或“在职教育”如实填写。

  

24.高中及高中以下全日制教育的学历,均填入“全日制教

  

育”栏,“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25.凡接受上述教育结业或肆业的,应注明“结业”或“肆

  

业”,如“大专(大学、研究生)结业(肆业)等。

  

26.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实际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接受”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分别获得的学历和学位,应在”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栏中分别填写其最高学历、学位。

  

27.对其他干部表格中”学历学位"栏的填写,在中央有关部

  

门没有作出修订前,暂不作要求。

  

三、学历、学位的变更

  

28.凡变更学历或学位的,首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

  

要求向干部主管业务部门报送入学考试、学习成绩、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外语水平或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论文答辩评审、学位证书等有关材料,由干部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鉴定,对毕业学校及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并报经分管理领导同意后予以承认。

  

29.对干部学历、学位的变更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因工作变动、职务调整等干部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新的干部主管业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凡学历、学位变更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承认。

  

30.干部变更学历、学位,出具材料有疑问需向有关教育部门进行认证的,应首先征求干部本人意见。本人同意进行认证的,干部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向有关教育部门认证,认证结果及时通知干部本人;本人不同意认证的,不得承认其学历、学位。

  

四、学历、学位有关材料的归档等

  

31.按有关规定要求,需归档的材料为: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学历证明书,授予学位的材料(论文摘要和评审意见、学位授予通知)等。

  

32.本说明由省委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备注:有关学历、学位认证查询单位地址及电话.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村商大街9号理工科技大厦306室,邮编,电话010-或

  

2.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北京清华大学科技园学研大厦A201室,邮编,电话010-或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电话010-

  

4.中国大学生网网址

  

英国学历学位认证说明

  

【导读】留学生到需要时才急匆匆地办理认证,才发现原来认证还需要很多材料,有些证明必须在留学国开具;更有甚者,留学归来却发现自己就读的学校或文凭不在教育部认证受理范围之列,造成国内生活障碍。

  

虽说早有政策说明,留学生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不具强制性,但学历学位认证已成为留学生回国后的一个不可或缺环节。为何形成这样的状况?主要是因为现而今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已得到了我国社会的普遍认可,成为回国留学人员升学、工作、创业和移民的有力依据,无不表明学历学位证书的诸多不可替代的效能。

  

然而不少留学生到需要时才急匆匆地办理认证,才发现原来认证还需要很多材料,甚至有些证明材料必须在留学国开具,造成国内生活障碍。

  

一:回国前需备齐各项材料

  

(PS:准备出国留学的同学也注意这些材料,以免回国的时候有所遗漏)

  

据广宇志合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工作人员的经验介绍,办理认证需要以下材料:

  

1:国内最高学历(高中毕业证)

  

2:毕业证和成绩单

  

3:英国学习期间的护照和签证

  

4:2寸的证件照

  

5:回国人员证明

  

办理回国人员证明需要什么材料呢?

  

1:带序列号的报道登记表打印件(一般在你注册登记30天才能打印)

  

2:护照身份页,在学期间英国有效签证页复印件

  

3:就读学校开具的证左边明信右边原件

  

4:同意大使馆到你原就读学校核实情况的授权信

  

5:毕业证书复印件

  

6:学习成绩单复印件(研究性硕士或博士生没有考试成绩的,可以不提供,但是需提供学校出具的相关说左边明信右边原件

  

7:回国机票复印件或电子机票确认件,或学业结束后回国时护照入境盖章页复印件

  

二:省事:寻求办理学历学位认证中介机构办理

  

那么,对于留学生而言该到哪里去申请办理学历学位认证呢?据了解,由于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的机构该远在北京,多数留学生是难以亲自到的,对于办理不太方便的留学生可以委托广宇志合学历学位认证机构进行办理,快捷方便,且非常省事。如果留学生委托广宇志合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办理,只须把相关需要的材料直接或邮寄给广宇志合即可,随后的事情自有工作人员给予全程办理。

  

三:费用:办学历学位认证合理的价格让留学生信服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的费用是每份收费360元人民币,这是要统一上交到认证书权威颁发机构的。据学历学位申请材料中的要求,申请人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翻译须经具有资质的正规公司进行翻译,申请者本人或其他翻译无效。因此,广宇志合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中心会代收对应的翻译费,以及材料邮寄费等,一般情况下是700元—1200元不等,都是极为透明合理的。

  

广宇志合是国内领先的专注于归国留学生服务的咨询公司,成立于2008年,其前身是2005创立于英国曼城和伦敦的留学生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均设有全资分支公司,其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均由归国留学生构成。广宇志合连同英国,法国,澳洲,加拿大等11个国家和区域的授权合作机构。每年为近万机构和个人客户提供广泛的归国留学生服务;涵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留学归国就业落户、归国科研启动基金申请、留学人员回国投资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政策性咨询。为服务最广泛的留学生朋友,公司针对留学归国人员免费提供学历认证递送服务,省去您整理材料,跑留服的麻烦,以节约自己宝贵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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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认定办理程序

  

一、党校学历的办理程序

  

1、填写《干部学历更改呈报审批表》或《干部学位更改呈报审批表》;

  

2、呈报主管局盖章;

  

3、①中央党校毕业生需要携带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学籍材料(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表等)(复印件)、《干部学历更改呈报审批表》或《干部学位更改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报XX省委党校(建议每周五上午)盖章。②XX省委党校毕业生需要携带同上材料报XX市委党校人事科(建议每周四)盖章;

  

4、将《干部学历更改呈报审批表》或《干部学位更改呈报审批表》、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一并报主管局人事股,由人事股统一交组织部进行学历(学位)认定。

  

二、国民教育学历的办理程序

  

1、填写《干部学历更改呈报审批表》或《干部学位更改呈报审批表》;

  

2、呈报主管局盖章;

  

3、携带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线学历认证报告、《干部学历更改呈报审批表》或《干部学位更改呈报审批表》报xx市教育局(建议每周一、三、五上午)人事科盖章,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需送省教育厅盖章。

  

4、将《干部学历更改呈报审批表》或《干部学位更改呈报审批表》、在线学历认证报告原件、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一并报主管局人事股,由人事股统一交组织部202室进行学历(学位)认定。

  

提示:

  

1、代办需要代办人和学历更改人的身份证原件。

  

2、所有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公章。

  

3、相关学籍材料(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表等)可在干部人事档案中复印,建议以单位为中心集中办理。

  

4、关于在线学历认证报告:在线学历认证报告仅国民教育序列认定学历需要,且毕业时间为2002年之前的,需携带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学籍材料(复印件)到xx省教育厅出具(一般情况受理后20个工作日完成,省外证书约90个工作日);毕业时间为2002年之后的,可直接上学信网下载打印在线学历认证报告。

  

5、关于党校学历认定:中央党校毕业证书,属中央党校函授学院XX分院的,报省委党校认定,其他报送中央党校认定;省委党校毕业证书,属市校区分校的,报市委党校认定,其他报送省委党校认定。

  

6、学历需逐级认定,若需认定本科学历,应先对专科学历进行认定,专科学历为全日制的,认定本科学历时应携带专科学历毕业证、大专毕业派遣(报到)证(市人事局派至XX)等材料;专科学历为在职的,认定本科学历时应携带专科学历毕业证、专科在线学历认证报告、大专学历更改审批表;

  

重要通知:

  

1.“闽江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位审批表”说明:1)本表一律用黑色墨色钢笔、水笔填写或用激光打印机打印。2)本表由本人填写;用打印机打印

  

签名一定要用者,申请人应由本人签名。表格打印出来填写或者信息填到电子表格后打印都可以(包括“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核鉴定意见”),但水笔签不可打印。所在系、专业要写全称,例如:计算机科学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学生个人档案,一份送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可参考下图

  

2.“闽江学院违纪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被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的还要填写此表,要求见表格里的说明.以上纸质表格的“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核鉴定意见”的填写的补充说明见“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核鉴定意见填写说明”文档,必须在5月30日前统一按班级收齐后给我。3.在5月30日前不能修完所有课程的同学要提交结业申请书,并加群,之后要像重修报名一样报名参加考试等,主动联系学校,在学籍年限内不能参加换证考试无法换成毕业证后果自负,留下电话号码,方便联系。

  

4.之后要打印学籍卡片交学校永久保留,所以教务系统上的个人信息,学历情况要填写完整准确,通知完填写后,可以派人到系办先检查填写情况,信息不完整,无法盖离校单,无离校单换不到毕业证等。

  

学生简历从小学写到大学,不清楚怎么填写的,参见模板有问题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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