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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直不给户口打结婚证怎么办

时间: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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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资料是由(历史新知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可以向当地司法机关起诉。当事人首先应和父母协商,尽量争取对方的同意,拿到户口本后,再去登记。如果实在无法沟通,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当事人可以到当地户籍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凭户籍证明和其他相关证件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法》第十三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扩展资料:

  

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如下: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三张大二寸双7af人半身免冠照(红底或蓝底)到任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左边法律右边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

  

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

  

结婚证领取要求: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左边法律右边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

  

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左边法律右边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左边法律右边证件。

  

办结婚证,女方父母不给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到公安派出所开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持该证明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扩展资料:《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能够用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户籍证明。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开具户籍证明:1、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遗失尚未补办的;2、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开具的;3、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需要证明户籍信息的。学生集体户口人员需要开具户籍证明的,应当由本人持学校保卫部门签发的证明或者户口协管员到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兵役状况、职业、服务处所、血型等非公安机关主管事项,公安派出所不予开具相关户籍证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公安-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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