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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生转学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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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转学条件

  

第一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本科生高考成绩低于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研究生所在学校、专业录取控制标准低于转入学校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条学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到同层次学校就读。

  

第二章转学至外单位

  

第四条学生转学至外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拟转入单位审批。在接到拟转入单位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转学至外单位程序:

  

(一)学生提交《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学院;

  

(二)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研究生转学另需导师审核),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核;

  

(三)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者,学生携转学申请表及转入单位要求的转学材料至转入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五)学校收到拟转入单位同意转入的证明或函件等材料后,按国家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外单位学生转入学校

  

第六条外单位学生转入学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转出单位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应与学校相当;

  

(二)本科生高考分数应达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研究生需满足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要求;

  

(三)研究生须具有一定的学术成果:硕士学生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CSSCI、SSCI或SCI论文;博士学生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2篇CSSCI、SSCI或SCI论文。

  

申请转入学校的学生需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学的证明和相关转学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转入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转入学校程序:

  

(一)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并同以下材料报学校研究生院或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毕办”)审核:

  

1.转出单位报告。内容包括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转出单位审批同意的转学申请表、转学理由、转出单位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情况、公示结果等;

  

2.转出单位招生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录取名册;

  

3.转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学习成绩总表、综合表现和奖惩基本情况说明;

  

4.研究生另需提供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研究生院、招毕办对转学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拟转入学院进行综合考核,研究生需落实导师。学院考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或招毕办;

  

(三)对学院考核通过的学生,研究生院或招毕办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学校受理转学时限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九条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转学学生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在转学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教务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国际学生转学不适用于此条例。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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