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2-02
沪二工大研[2015]147号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或引用他人学术文献超过本人学位论文总量30%(以中国知网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数据为准);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4.伪造数据。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等行为。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恰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加工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指导教师在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的同时,还需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不规范行为予以纠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加以制止。具体要求为:
1.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的学术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保证论文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不良事件发生。
2.在开题报告环节,指导教师必须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预防教育工作,阐明作假行为的情形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并要求学生做出相应的承诺,从源头上制止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
3.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在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同时,提高学位论文作假预防意识,一经发现有涉嫌作假行为,立即责令学位申请者修改论文。
4.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指导教师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对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检查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第五条各学部(学院)要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质量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一经发现具有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责令其修改甚至重新撰写论文,否则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第六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
1.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受理工作,并组织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形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意见》,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2.校学术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负责对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提出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意见》核实,并出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书》。如果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将依法追究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3.学校依据《学术论文作假行为认定书》,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4.当事人若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必要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2.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开除等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3.指导教师对学生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导致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给予警告、记过、暂停研究生招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或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4.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部(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核减相关专业招生计划,并对该学部(学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学位论文作假嫌疑行为有关内容、调查过程、调查资料进行保密,未经认定之前,不得私自传播、散布,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九条本处理办法由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和研究生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处理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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