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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执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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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报道教育部关于执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年全国来华留学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来华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我部与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于2000年1月31日发布施行。留学生落户上海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现就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做好来华留学工作的认识。来华留学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战略意义的工作,通过开展外国留学生教育,不仅可以为有关培养有用的人才,促进和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和友好交流,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国际交流水平,扩大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因此,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积创造条件开展外国留学生教育。另一方面,接受外国留学生是一项涉外工作,留学生数量大,层次多,国别、民族、信仰不同,背景复杂,活动范围广,能否做好留学生工作,事关学校、社会的稳定,必须加强管理。

  二、认真学习,加强依法管理高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工作。留学生户口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规定》是管理高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基本法规,《规定》的制定和颁布,为高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提供了条件。各地区、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把《规定》作为每一位留学生管理干部和教师上岗培训的必修内容,并在工作中切实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审批办法,并会同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高校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审批和日常协调管理工作。落户上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各地要对已获得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学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在工作中严重违规的学校,应限期进行整改或者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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