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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总则

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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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不断优化(optimalize)留学人员来沪(hù)工作和创业(Entrepreneurship)的环境,制定本规定。留学生落户须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简称“沪”或“申”)工作和创业的留学(Study abroad)人员,包括(bāo kuò)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留学的留学人员。留学生落户上海须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留学(Study abroad)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上海市引进留学人员的政策、规划,对引进留学人员信息进行综合分析(aggregate analysis)(Analyse),对有关工作进行效益评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局、市信息委、市医保局、市人口计生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留学(Study abroad)人员创业(Entrepreneurship)园区、留学人员联谊会以及留学人员用人单位(unit)等要加强对留学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自觉遵守法律(Law)、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留学生落户须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留学生落户上海须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要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留学人员在上海(简称“沪”或“申”)工作和创业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上海(简称“沪”或“申”)市协调海外(overseas)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由上海市相关单位(unit)组成,主要解决(solve)留学人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Emerson)。留学生落户须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第二章 留学生(student)(liú xué shēng)落户上海(简称“沪”或“申”)政策(zhèng cè)对象
留学人员所符条件和为上海(简称“沪”或“申”)市服务(fú wù)的方式方法 第六条 本规定(guī dìng)所称留学人员为: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chū guó)(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含)以上学位(academic degree)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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