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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

时间:201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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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1.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18周岁以下同住子女,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已有规定的,已在本市就读、居住的,具体包括:
1.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2.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上海留学生落户

二、登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登记缴费期次年末的实际年龄的缴费标准缴费。
已核定为本市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在登记缴费期内提出退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退还本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退保手续。

三、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缴费的,可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享受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从享受之日起将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符合条件的新生儿登记缴费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上海落户
符合条件的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新达到《上海市居住证》标准积分人员的配偶和子女、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登记缴费完成的次月1日起享受。留学生落户上海

四、就医管理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在本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如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可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一次转院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限一所,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3个月后需继续转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到本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新办理转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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