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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人才创新创业,上海新意见今天出台

时间: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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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网讯】为成为国际创新人才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上海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的综合环境,相关内容节选见下文: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总体目标:使上海成为国际创新人才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留学生户口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基本任务:一是坚持以“双自联动”推进人才制度创新。二是坚持以更积、更开放、更有效的政策集聚海内外人才。三是坚持以更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四是坚持以更完善的服务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二、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

  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更积、更开放、更有效

  降低居留证申办条件——

  、对在上海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居留。

  B、对入选中央和本市“千人计划”等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政府推荐申办外国人居留证。

  C、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居留。

  扩大人才签证申请范围——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R字签证的范围,为其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人才或其他邀请单位出具证明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探索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上海创新创业——

  、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到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自主创新示范区就业的外国留学生,经上海自贸试验区、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B、在国内高校毕业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创业,可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其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上海落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C、逐步探索非上海地区高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就业。

  简化来上海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手续——

  、持有工作许可证明来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入境后可直接凭工作许可证明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工作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B、计划来上海投资或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可凭投资证明或创业计划、生活来源证明等,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S2字签证(私人事务签证),入境后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C、为海外人才来上海创新创业提供居留便利。制定实施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上海定居政策。对已获得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D、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落户(B证)制度。根据不同条件适度延长B证有效期限,期限可到10年。对科技创新人才降低申请条件,进一步发挥B证的引才、留才作用。

  国内人才引进: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完善落户积分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直接赋予落户积分标准分值。

  完善落户转办户籍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落户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落户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2至5年。

  优化人才户籍直接引进政策——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

  便利化服务:

  、建立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一口受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

  B、已连续在本市申办过2次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第3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可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C、优化引进人才申请“社区公共户”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先期审核、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的工作机制。

  D、允许持上海市落户的人员凭居民在上海申请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赴港澳台定居除外)。

  三、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

  推动“双自联动”建设人才改革试验区

  、探索建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留学生落户上海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B、探索设立张江科技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C、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实施长聘教职制度,构建灵活的用人机制。

  改革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总结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经验,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安全、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

  B、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可一次性计入高校、科研院所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性。

  B、积落实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

  加大科研工作绩效激励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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