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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小孩入学条件

时间:202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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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积分落户制度适用对象: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落户》(以下简称《落户》),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上海市现已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满120分可落户上海。下文中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上海积分落户制度细则,包括具体的加分、扣分标准,适用对象等。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适用对象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落户》(以下简称《落户》),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职务任职书、技术类职业书和技能类职业书且、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二级、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一级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上海留学生落户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

  持证人所学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上海留学生落户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留学生户口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分值40分。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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