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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房子里的户口可以强制迁走吗-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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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的时候,通常会把双方的户口迁在一起,一般都会迁到共有产权的房屋或者共同居住的房屋内,离婚的时候,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会依法分割,产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领取折价补偿款,这个时候就要求对方必须迁走户口了,另一方如果内心有报复心理,或者确实没有其他房屋可以落户的,可能就不会主动把户口迁走,这个时候,有什么办法强制对方迁走户口,或者要求公安局迁走户口吗?

  

很遗憾,这是一个难题。首先,法院对于户口迁移问题是肯定不管的。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根本不会受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一个解释,是关于房屋买卖过程中上家户口不迁走如何处理的问题,该解释说“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此类民事判决,故该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主张属于依照左边法律右边规定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的事项。当事人坚持迁移户口主张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其次,虽然户口属于公安局管理,但是按照公安部户籍管理规定,每个人的户口只能由本人主动申请迁走,其他人无权强制迁走,更何况这个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更加不会参与了。所以,这个为难题基本无解。

  

所以,如果离婚的时候一方把户口留在房屋内拒绝迁走,从法院到公安局目前来说都是不会处理的,只能继续呆在该房屋内,法院不会受理此列纠纷,公安机关也不会强制迁移,律师提醒大家,最好在离婚之时一块解决这个问题,否则后续确实没有办法强制迁走该户口,即使出卖该房屋,任何有可能会被买家追究违约责任的。

  

左边法律右边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3]25号>民事左边法律右边适用问答》对此明确指出,对于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果当事人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约定的,将户口迁出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的,法院可以告知该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此类民事判决,故该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主张属于依照左边法律右边规定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的事项。当事人坚持迁移户口主张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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