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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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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制定依据

  

(一)据统计部门统计,2016年年底我市城区常住人口426.8万人,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规定,属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大城市。截至2017年6月30日,我市城区(含武鸣)户籍人口376.9万人,市辖县户籍人口383.7万人,全市户籍总人口760.6万人。

  

(二)截至2017年6月30日,我市城镇人口333.5万人,乡村人口427.1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43.85%。其中,我市城区(含武鸣)城镇人口233.5万人,乡村人口143.5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61.9%;市辖县城镇人口100万人,乡村人口283.6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26.1%。

  

(三)截止2017年6月30日,我市城镇人口333.5万人,乡村人口427.1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43.85%,相比较于2016年年底的我市城镇人口327.2万人,乡村人口424.5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43.53%而言,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均有所增长,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了0.32个百分点。

  

(四)2016年,我市登记出生人口人,出生率为16.26‰;死亡人口人,死亡率为4.56‰。全市户籍人口自然增长(出生人口数—死亡人口数)人,自然增长率为11.70‰。户籍人口自然增长占全年户籍人口增长的75.81%,仍是我市户籍人口增长的主要原因。

  

(五)2016年,全市迁入人口人,迁入率为8.75‰,迁出人口人,迁出率为5.24‰。全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迁入人口数—迁出人口数)人,机械增长率为3.51‰。我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数,较2015年增加6397人,创近9年来的新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文件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我市城镇化跨越发展。2016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就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72号文精神提出拟办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学习研究国办发〔2016〕72号文,并加强与自治区相关部门对接,分别研究制订完善我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后报市政府审定。2017年4月12日,自治区公安厅印发《关于做好协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17〕105号),要求各市公安局依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降低进城落户门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72号和桂公通〔2017〕105号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我市城镇化跨越发展,我局组织人员对我市的城镇和乡村户籍人口进行统计,分析《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5〕31号)实施以来的户口迁移情况,在既全面贯彻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又结合我市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南府发〔2015〕31号文规定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的意见,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关于内容调整及理由

  

(一)取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5〕3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1、3、4项关于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准入条件的规定。

  

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明确规定: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二)放宽《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5〕3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2、5、6、8、10项进城落户的准入条件,拓宽左边落户通右边道,优化落户政策。

  

1.将南府发〔2015〕31号原文规定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准入条件调整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同时明确了留学归国人员的准入规定,降低对迁移人员学历的要求。

  

2.将南府发〔2015〕31号原文规定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准入条件调整为“具有专业技术资格”,降低对迁移人员专业职称等级的要求。

  

3.将南府发〔2015〕31号原文规定的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准入条件调整为“具有职业资格”,降低对迁移人员职业技术资格等级的要求。

  

4.将南府发〔2015〕31号原文规定的“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2年并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准入条件调整为“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并办理居住证”,降低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的要求,简化手续,取消对劳动合同的限制。

  

5.将南府发〔2015〕31号原文规定的“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的准入条件调整为“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市外人员”,对取得荣誉称号人员,取消仅限于优秀农民工的限制。

  

6.将南府发〔2015〕31号原文规定的“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不受身边有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可将户口迁至其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处”的人员准入条件调整为“市外父母不受年龄限制可投靠本市子女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取消父母投靠年龄的限制。

  

7.将南府发〔2015〕31号原文规定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身边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或无子女的,非本市户籍的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人员准入条件调整为“市外子女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投靠本市父母”,取消被投靠人父母年龄和身边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同时取消只能办理一名投靠子女的人数限制。

  

8.将南府发〔2015〕31号原文规定的“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口在南宁市工作、居住和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人员准入条件调整为“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居住证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员”,取消工作居住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限制。

  

9.将南府发〔2015〕31号原文规定的“南宁市工作、居住2年和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的,可累积计算其此前在北部湾经济区工作、居住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连续年限”非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员准入条件调整为“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含累积计算其此前在北部湾经济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并办理居住证的非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员”,??参保时间由2年调整为1年。

  

10.将南府发〔2015〕31号原文规定的“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及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服务满1年以上的,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人员准入条件调整为“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及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取消对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理由: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的规定:进一步拓宽左边落户通右边道,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全面放开放宽落户限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制定更加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②2016年7月26日公安部户籍制度改革督察组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督察时,认为我市城区落户条件较高。③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做好协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17〕105号)要求,各市要依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降低进城落户门槛。

  

(三)增加在本市城区落户的条款。

  

1.增加“职业院校毕业生,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条款,拓宽左边落户通右边道。

  

2.增加“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并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条款,拓宽左边落户通右边道。

  

3.增加“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条款,拓宽左边落户通右边道。

  

4.增加“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已安置落户的退出现役军人,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条款,拓宽左边落户通右边道。

  

理由:与前(二)款理由相同。

  

(四)对市县外户口、本市城镇户口迁往本市乡村地区的条件加以明确。

  

理由:为积极引导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为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防止不具备农村落户条件的城镇居民为谋取个人私利非法转户成为农村居民,防止由城镇向农村人口倒流现象的发生,在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准入门槛的同时,为避免群众把进城的准入条件与迁往乡村地区的准入条件等同起来的问题发生,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信访事件,特对迁往本市乡村地区的条件加以明确规定。

  

三、具体执行标准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南宁市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南府规〔2017〕36号,以下简称《意见》),我局对《意见》中有关条款逐一进行细化,便于在工作中操作,现对具体执行中涉及的准入条件及所需材料和审批程序和时限解读如下:

  

(一)迁往本市城区的户籍准入条件及所需材料

  

市外人员办理本市城区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

  

⊥1110⊥、人才引进落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毕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④学历认定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中国高(中)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核原件,留复印件);

  

⑤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2)职业院校毕业生,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毕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④学历认定证明(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中国高(中)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

  

⑤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3)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专业人才,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提供职称证书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文(核原件,留复印件);

  

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4)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属我市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特殊人才认定证明;

  

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1110⊥、居住就业落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1)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并办理居住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居住就业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在本市连续缴纳满1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④居住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⑤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2)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并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居住就业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④派出所登陆居住证管理系统核查,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明》。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c:有2名以上房屋共有人的,其他共有人需提交同意迁入声明及其房屋共有权属证明、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11、亲属投靠落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1)市外人员与本市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夫妻投靠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亲属投靠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2.市外子女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投靠本市父母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亲属投靠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入户人和被投靠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3)市外父母不受年龄限制可投靠本市子女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亲属投靠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入户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注:a:市外父母的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1110⊥、引进项目落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成建制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1)在本市建有生产、生活基地的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员工,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市人民政府的批示件;

  

②市局人口管理支队的批示件;

  

③申请入户人员的花名册及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2)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及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市人民政府的批示件;

  

②市局人口管理支队的批示件;

  

③申请入户人员的花名册及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④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1110⊥、鼓励落户政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1)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居住就业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在本市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④居住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⑤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2)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居住就业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3)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已安置的退出现役军人,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居住就业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在本市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④退出现役的证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⑤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11、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落户政策。

  

(1)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含累积计算其此前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其他市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并办理居住证的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居住就业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1年的证明原件;

  

④居住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⑤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2)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居住证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其他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居住就业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在本市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④居住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⑤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二)在本市城区落户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1、申请入户人员应按要求备齐申请入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向拟迁入地派出所申报入户申请。

  

2、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口申报事项,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民警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办理户籍事项告知书》,详细列出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3、派出所应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报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批完结。

  

(三)迁往市辖县城镇的户籍准入条件及所需材料

  

符合下列迁入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市辖县城镇:

  

1、市辖县城镇外人员,可申请投靠本县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亲属投靠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入户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注:①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②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③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2、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在住所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城镇居民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①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②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③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四)在市辖县城镇落户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1、申请入户人员应按要求备齐申请入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向拟迁入地派出所申报入户申请。

  

2、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口申报事项,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民警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办理户籍事项告知书》,详细列出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3、派出所应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报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批完结。

  

(五)市县外户口、本市城镇户口迁入本市乡村地区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符合下列迁入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乡村地区:

  

(1)与本市乡村地区居民登记结婚的人员,可夫妻投靠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乡村地区,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亲属投靠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注: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本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给本人方可迁入。

  

??(2)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迁回原籍乡村地区落户。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回原籍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申请入户人户口迁移证原件;

  

④申请入户人毕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⑤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

  

注: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户口仍在学校的历届毕业生。

  

(3)军人转业、退伍安置回原籍乡村地区落户。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回原籍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原户籍登记记载有身份证号的,可不需提供);

  

③申请入户人的转业申报户口证明或军人退伍落户介绍信原件;

  

④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

  

2、户口迁出本市原籍乡村地区,回原户籍地居住生活的人员,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在原户籍地拥有合法手续自建房(含配偶、父母、子女名下自建房)且在现户籍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2年的,可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原籍乡村地区。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回原籍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

  

④现户籍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2年的证明;

  

⑤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或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签发的准建证明);

  

⑥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在原籍农村的迁出情况和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六)市县外户口、本市城镇户口迁入本市乡村地区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1、与本市乡村地区居民登记结婚,夫妻投靠迁入本市乡村地区的户口申请事项由受理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领导审批完结。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2、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迁回原籍乡村地区落户和军人转业、退伍安置回原籍乡村地区落户的户口申请事项由受理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当场审批办结。

  

3、户口迁出本市原籍乡村地区,回原户籍地居住生活的户口申请事项,由受理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经派出所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分县局,分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

  

(七)本市(县)内乡村地区之间户口迁移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1、本市(县)内乡村地区居民因结婚要求夫妻投靠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县)其他乡村地区的(含同一派出所辖区),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亲属投靠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注:未成年子女户口应与其父或母同在一户方可随迁。本人离婚要求随迁子女户口,子女必须判给本人方可迁入。

  

2、本市(县)内乡村地区居民,回本市(县)内乡村地区原户籍地居住生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且在原户籍地拥有合法手续自建房(含配偶、父母、子女名下自建房)的,可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县)原籍乡村地区(含同一派出所辖区)。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回原籍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

  

④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或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签发的准建证明);

  

⑤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在原籍农村的迁出情况和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八)本市(县)内乡村地区之间户口迁移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1、与本市(县)内乡村地区居民登记结婚,夫妻投靠迁入本市乡村地区的户口申请事项由受理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当场办结。

  

2、回本市(县)内乡村地区原户籍地居住生活,申请迁入本市乡村地区的户口申请事项,由受理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经派出所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分县局,分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

  

(九)户口迁移政策有关内容的规定

  

1、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的规定

  

(1)合法稳定住所指:①购买的商品住房;②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③受赠、继承的产权房;④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⑤个人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⑥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

  

本通知要求提供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包括:

  

①属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契税完税证。

  

②属自建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或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签发的准建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③属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单位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

  

④属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⑤属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⑥属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材料(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⑦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⑧属投靠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户的,提供户主的申请报告、住房产权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

  

⑨属迁入用人单位或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的,提供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接收证明。经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单位同意接收户口,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可办理随迁。

  

(2)没有交付使用的住房、已列入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范围的住房、在废弃地址或虚拟地址上的住房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属租赁私有住房或投靠本市亲属,如房屋所有权人户口没有迁入该房户内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允许入户申请人将户口迁入该房户内。

  

1、关于人才学历、资格证书认定的规定

  

(1)本通知所称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指在教育部颁发毕业证书范围内的全日制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函授或电大、远程教育毕业生等;职业院校包括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

  

(2)申请人提供的学历认定证明为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派出所应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在线验证栏目进行核查;申请人提供的学历认定证明为“中国高(中)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的,派出所应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与成绩认证栏目进行核查。

  

(3)申请人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派出所应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官方网站(进行核查。

  

(4)派出所民警将学历认定证明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查情况直接录入市局户口无纸化审批系统,不需另行提供书面的调查意见。

  

3、关于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规定

  

(1)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包括中央、自治区直属在邕单位向自治区人社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和用人单位在本市人社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

  

(2)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是指申办之日前不间断缴纳(含补缴)社会保险,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的时间应为其在本市参保期限内,如发生间断,不认定其为连续年限,不能累积计算在间断前的参保年限。

  

4、关于提供居住证证明材料的规定

  

(1)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时间应在居住证的有效期内。

  

(2)申请人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的迁入地址应与居住证登记地址一致。

  

(3)本通知涉及要求提供居住证或居住登记的条款,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提供,不得要求其随迁配偶、子女提供居住证或办理居住登记。

  

(4)本通知户口申报事项不受居住证居住年限的限制。

  

5、关于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的规定

  

(1)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反映出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原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登记信息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应首先由迁入地派出所在市局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广西壮族自治区省级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公安部部级人口信息资源库和派出所户籍档案对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进行查询,如人口信息系统和派出所户籍档案已有申请人、入户人及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记载的,不需申请人提交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由受理地派出所出具调查意见作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各级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数据库)、户籍档案都不能反映其亲属关系的,可要求由申请人提交下列之一材料来认定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关系:

  

①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②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或独生子女证等由相关部门签发的能证明亲属间关系的相关证件或文书。

  

③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个人履历表复印件。

  

④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提交申请人或被投靠人人事档案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个人履历表复印件。

  

⑤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⑥其他的亲属关系证明。

  

(4)对因历史原因导致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遗失,无法查找到当事人户籍档案的,按照谁管理不善谁负责的原则,由户籍档案保管地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5)对父母子女以外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可参照上述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规定办理。

  

6、关于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并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落户有关问题的规定。

  

(1)属2名以上共有人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经其他共有人提交同意迁入声明,可办理多名共有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2)房屋所在地居民户口簿户内的户主由房屋共有人协商后指定共有人其中之一人担任,如其他房屋共有人无法提供与户主关系证明的,可按“非亲属”申办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7、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认定

  

(1)派出所可登陆部级人口信息资源库、省级或市局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查,城乡属性登记为乡村、乡中心区、村庄的,可认定其为农业转移人口。

  

(2)经查部级人口信息资源库、省级人口信息系统没有城乡属性登记的,派出所应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栏目进行查询。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分类代码由3位代码组成。第1位为“1”,表示城镇;第1位为“2”,表示乡村。在乡村地区的户籍人口可认定其为农业转移人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现户籍地的城乡属性证明材料。

  

8、对乡村地区的认定

  

市局已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确定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确定为乡村人口。各单位在录入受理信息时可依据人口信息系统提示的地域属性来认定申请人申请迁入地址是否属乡村地区。

  

9、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范围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主要由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崇左所辖行政区域组成,在经济区六市市区及其市辖县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和户籍人员,均可参照《意见》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落户政策办理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10、对迁入本市乡村地区关于“现户籍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2年”准入条件的认定

  

迁入本市乡村地区“现户籍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2年的”的具体计算方法是指申办之日起倒推计算的最近连续2年。

  

11、取消部分准入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的规定,此次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取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5〕3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1、3、4项关于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准入条件的规定。

  

四、工作要求解读

  

(一)此次调整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涉及面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我局人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切实做好民警的业务和系统操作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二)市公安局要求各分县局、派出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入户条件及所需材料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落户门槛,严禁刁难群众。在办理户口登记、户口审批工作中,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倒查终身制,从制度上防范和堵塞户口管理工作上的漏洞。

  

(三)对申请迁入我市的市外人员,迁入地派出所要登陆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广西壮族自治区省级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迁入人员的人口信息,发现申请人的网上信息与其申报情况及所持的居民户口簿记载信息不一致的,应主动与迁出地派出所协查。要加强户口登记申报材料的审核,凡对申请人所持的出生医学证明、学历认定证明、社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存在造假、冒用等可疑问题的,要严格核查,坚决防止以虚假资料骗取落户及非法变更户籍登记项目情况的发生。

  

(四)各分县局、派出所要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户籍窗口警务公开栏、《户籍办理业务指南》的更新,印制户口事项便民条,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五)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2017年12月1日前已受理且尚未审批完结的户口申请,派出所和分县局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继续完成户口事项的审批工作。

  

(六)各单位在办理群众户口事项工作中,要不断创新人口服务,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要加大建设分县局户政服务大厅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引导群众通过互联网智能户政服务大厅申办户口事项;要不断推出各类便民利民措施,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七)各派出所要充分利用无纸化审批系统这一平台,按市局的标准和要求对所有入户审批材料、当场办结的户口事项材料、户口迁移证件、常住人口登记表进行扫描,切实提升我市户籍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各分县局、派出所要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按规定受理,不得以各种借口为由拒绝办理;符合落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九)各分县局要加强业务监管,要通过无纸化审批系统对派出所的户口审批工作进行巡查,对由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各分县局的每月抽查率要达30%以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堵塞漏洞,全面强化监管机制。

  

(十)户籍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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