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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2019落户政策出台!最全攻略在此,快看你还差几分?

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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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沪2019落户政策出台!最全攻略在此,快看你还差几分?

  

落户问题一直是每个沪漂最关心的

  

落了户

  

才能享受医疗、子女教育等各项福利

  

而应届生是最容易拿到上海户口的群体

  

非沪籍全日制毕业生只要评分达到72分

  

就可以落户上海

  

你是否满足落户条件呢?

  

今天就跟着小编仔细了解一下吧~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

  

市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了

  

《关于做好201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

  

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并同步公布了2019年非上海生源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请本市户籍、《上海市居住证》以及

  

居住证积分指南的办法

  

2019年进沪落户标准仍然为72分

  

与去年保持一致

  

  

非沪籍应届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

  

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18年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19年5月24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1.遵守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4.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附录):

  

1.《201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

  

2.《201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成绩单;

  

6.外语等级证书;

  

7.计算机等级证书;

  

8.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

  

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时间及流程

  

2019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的受理时间为2019年5月7日(工作日)至2019年6月14日(工作日),博士毕业生受理时间可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工作日)。

  

(一)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1.各受理经办机构须在2019年5月24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2.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

  

3.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管理部门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的受理经办机构,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由人事管理部门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纸质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受理审核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单。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依据《2019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联席会议审定。相关结果通过就业创业服务网予以告知。公布结果后,单位及获得落户资格的学生应在6个月内完成实际落户手续。

  

2019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标准分为72分。

  

如果已经毕业也不用担心

  

除了应届生落户外

  

还有以下几种落户政策

  

  

  

适用对象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优先申办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适用对象

  

1、拥有高学历、高级专业、高新技术人才;

  

2、就职于金融重点机构、贸易重点机构、航运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人才;

  

3、属于行业专门人才、航运专门人才、传统医学人才、体育专门人才;

  

4、投资创业人才、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11类人可直接在上海申办落户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这11类引进人才可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适用对象

  

1、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2、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3、企业家。

  

这5类人也可直接落户

  

1、创业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上海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4、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5、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运营上海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上海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适用对象

  

夫妻投靠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可登入“上海公安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看具体政策规定。

  

子女投靠

  

1、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2、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老人投靠

  

1、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2、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落户条件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来源:魅力上海

  

编一辑:肖玮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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