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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入房屋就能获得动迁房利益补偿资格吗?

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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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看到一个分家析产纠纷案子。

  

在陈某与应某、董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应某和董某为夫妻,陈某是董某的外甥女。系争房屋为董某和应某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应某所在单位福利分房,2018年被征收。陈某的户籍于1989年迁入系争房屋。陈某认为自己户口迁入系争房屋,致系争房屋人均使用面积发生变化,应某因此享受了单位其他福利分房,故主张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

  

(1)陈某虽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从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2)陈某与系争房屋来源并无关系,其户籍迁入应属于应某等人对其进行的帮助。

  

综上所述,陈某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

  

(1)系争房屋系应某因结婚而分得,其来源与陈某无关系;(2)陈某无证据证明应某同意陈某户籍迁入,有让渡部分公房使用权的意思表示;(3)陈某虽是系争房屋户籍人口,但自户籍迁入或报出生后,并未实际居住于系争房屋,且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是根据系争房屋面积确定的,整体征收补偿利益并未因陈某的户籍在内而有所增加。;(4)应某虽于2002年分得丰江路房屋,但从丰江路房屋来源的现有证据看,并非由于陈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导致居住困难而分得。应某分得丰江路房屋,与上诉人是否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没有必然联系,不影响被上诉人在系争房屋中应享受的征收补偿利益。因丰江路房屋与本案处理无直接关系,故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总结

  

户籍迁入动迁房的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获得利益补偿,还要看当地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在本案中,陈某作为应某和董某的外甥女,在应某帮助下才将户籍迁回上海,实际上也从来没有在该房屋中居住过。然在将近三十年涉及房屋动迁时,陈某为了取得利益补偿将姨父姨母告上法院,陈某经过上诉不仅未获得法院支持,还伤了亲人之间的感情,不可不让人感慨。

  

附: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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