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1-24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已婚的引进人才在办理落户时,其配偶及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可同步申请户口迁移。
办法中所指的“未成年子女”,包括两类:一是16周岁以下的子女;二是16周岁及以上、仍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时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凭证。若子女年满16周岁且为普通高中在校生,还需额外提交学籍凭证。配偶选择随调或随迁的,应提供在沪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如已退休或处于失业状态,则提供相应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及户籍材料。如涉及收养子女随迁,按上海市公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人才引进落户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本市经办机构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预审通过,并通知用人单位现场提交书面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在收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将在相关政务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将审核结果推送至公安部门,申请人按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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