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1-30
根据上海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办理户口迁移需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后,于3个工作日后携带该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前往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申领《准予迁入证明》;

二、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三、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申报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接收证明,回到原受理点办理《申报户口证明信》;
四、携带《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明信》及其他所需材料,到落户地派出所完成户口登记手续。
若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原为农业户口,需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现行相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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