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2-02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本市制定《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以下是对该细则的政策说明。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说明

一、《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可为引进的国内优秀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所列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须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特别优秀或特别紧缺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该年限要求。工作地点原则上应在上海市。
三、中介机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人才引进落户适用范围。
本市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实行人才派遣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备后,可由实际用工的事业单位作为申请主体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四、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重点机构(指经上海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重点产业领域企业、科研事业单位等,名单动态更新)包括: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须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
-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含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五、申办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本市经办机构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接收材料后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齐全有效的,预审通过并通知用人单位现场递交书面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无异议的,审核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推送至公安部门,申请人按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引进人才家属随调随迁需提供哪些材料?
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凭证;16周岁及以上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另需提供学籍凭证。配偶随调(或随迁),需提供在沪社保缴纳凭证(或退休、失业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及户籍凭证。
七、申请人才引进有哪些信用监管措施?
人才引进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和失信名单制度。单位及个人须书面承诺所填信息及所交材料的真实性,严禁隐瞒或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将被列入失信名单,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再次申请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信息将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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