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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将实行积分制 符合条件仍可"居转户"自己的房子可以

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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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转户政策咨询

 那些人可以申请积分?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居住证积分。
  总积分规则是什么?
  ●总积分标准分值目前为120分。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其中,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基础指标包含哪些?
  ●年龄指标的分值最高30分,具体积分标准是:持证人年龄在56至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是:大专学历,积50分;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最高分值140分,具体积分标准为: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哪些情况可享受加分?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留学生落户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留学生落户上海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情况是:1、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2、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那些情况下要被减分?
  ●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其中,持证人3年内申请积分时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哪种情况被一票否决?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哪些情况被注销?
  ●一是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的情形,包括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二是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情形,包括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持证人如何申请积分?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和21世纪人 才 网 ,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经今年5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今天上午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管理办法》明确“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海归上海落户积分制度将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实行积分制后,符合条件的,依然可以申请“居转户”。

■申办条件

须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

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介绍,《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居住证一般规定、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积分管理、持证人待遇、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范了六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明确居住证的功能和载明信息;规范居住证的申办、核定与发放;明确居住证积分制度的内容;明确持证人待遇;明确相应法律责任;明确过渡条款以及与相关规定的衔接等。

《管理办法》明确《上海市居住证》具有三方面的主要功能:一是作为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是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是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人应当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进一步优化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管理办法》规定,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在规定时间内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按照就业或者投靠、就读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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