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2-08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为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而申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适用该政策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三、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四、确需引进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的分支机构。
对于被引进的人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用人单位应与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上海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特别紧缺急需的人才,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引进人才的工作地点原则上应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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