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2-08
上海投靠子女落户政策适用于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根据现行政策,凡符合“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身份的人员(统称“外迁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可依据不同家庭情况申请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1、可以同时或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若外省市无子女,且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同样可在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且婚姻登记已满10年的,适用以下规定:
1、可同时或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若本市外迁一方为支内或知青人员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若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则须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随迁,或待该外迁人员落户后再申请;
3、若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已去世,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的,可在双方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若因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本市户籍人员已去世,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且外省市无子女的,也可在双方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单身外迁老人(未生育、未领养子女)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申请落户。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特定历史群体的户籍回流权益,申请时需提供身份认定、婚姻状况、子女情况、住所证明等完整材料,并确保所有信息真实、一致。凡图人才咨询可为你免费评估当前条件是否符合投靠落户的政策要求,协助梳理所需材料清单,识别常见退回风险,避免因材料缺失或情形误判影响申请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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