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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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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

第一条  目标跟依据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策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标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依据《公安部、人力资源跟社会保障部〈对于标准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告诉〉》(公通字〔2010〕19号)跟市委、市政府对于深刻人才工作体系机制改革的有关请求以及相干划定,制订本履行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前提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存在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合乎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公民币及以上、信用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划定加入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公民币)。留学生落户上海机构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没有户口的人口。留学生落户上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前提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合乎下列前提之一: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合乎下列前提: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请求同上)或合乎第4项前提,来本市开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公民币(实缴),自己担负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个别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均匀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道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跟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本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导副刊、美国消息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宣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颁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颁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跟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本国专家局)网站予以颁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导部认可的范畴。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光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请)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商定有试用期的,需实现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纪须距法定退休年纪5年以上。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畴。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施展重要作用、拟长期利用的人才。
本国企业在沪代表处跟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存在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资料
除特别说明外,所有申请资料均核查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留学生落户上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二)申请单位讲演。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跟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同一社会信用代码(依容许经营的,另须供给相干主管部分批准的容许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供给批准证书)。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供给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跟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供给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干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跟上级法人的受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同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残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请)合同。来本市开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开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资料
       
  (一)教导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深造人员的供给国(境)外深造证明(须附存在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跟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等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供给原工作单位批准调出或已离任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供给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存在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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