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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

时间: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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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居住登记办法

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

  第一条(目标)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好地增进发展、保障民生,标准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干民生服务事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用范畴)
  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干服务、治理活动,实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正当住所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实际地址,应当以标准的地名、路名跟公安部分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四条(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别人员,应当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抉择一个经常居住地,作为办理居住登记的实际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合乎相干政策前提的,可能在居住地享受相干民生服务事项。
  第五条(租赁屋宇前提)
  居住在租赁屋宇的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屋宇,应当合乎《上海市居住屋宇租赁治理办法》的有关划定。
  第六条(部分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履行的综合跟谐工作。
  市公安部分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干治理。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订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调配跟保障机制。上海留学生落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留学生落户上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市屋宇治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居住屋宇租赁的监督治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导、民政等市有关部分依照各自职责,研究制订居住登记享有相干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干服务跟治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履行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切实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居住登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请)
  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本市 ;一网通办 ;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可能委托别人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并供给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跟委托书。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并供给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所需资料)
  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供赐与下资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自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或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分印章的《群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屋宇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由屋宇行政治理部分出具的屋宇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分出具的群体宿舍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供给的各类资料应当实在有效,对平心而论的不予办理登记。可能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资料,不得请求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重复供给。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告诉申请人须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留学生落户上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第十一条(凭证发放)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合乎办理请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居住登记(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第十二条(居住地认证)
  市实有人口信息治理体系供给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网上电子认证。
  有关部分依照划定,供给相应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居住地变革)
  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产生变更的,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本市 ;一网通办 ;平台,从新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注销)
  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迁回户籍地或不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持自己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本市 ;一网通办 ;平台,提交《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居住登记注销申请表》申请注销居住登记。
  有关部分在工作中发明并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该公安派出所请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一)登记人办理居住登记后非实际居住的;
  (二)登记人供给虚假资料获得登记的;
  (三)登记人情况产生变革且不合乎居住登记请求的;
  (四)其余应当注销的情况。
  第十五条(接济)
  对注销情况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有关部分申请复核。有关部分应当依据申请予以复核。申请人居住情况经复核属实的,有关部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抄告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该公安派出所请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恢复已注销的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六条(屋宇出租人任务)
  屋宇出租人应当督促、配合本市户籍人户分别的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对不办理居住登记的,屋宇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分或社区综合协管步队讲演。
  第十七条(社区综合协管步队任务)
  社区综合协管步队在发展社区内实有人口、实有屋宇基本信息的日常采集中,对发明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应当督促其办理居住登记,并及时讲演公安部分。
  第十八条(信息体系)
  本市依靠市实有人口信息治理体系,完美 ;专业采集、一口整合、专业维护、资源共享 ;的机制,以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公民身份号码为基本,标准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居住地信息治理。
  第十九条(违规处罚)
  本市户籍人户分别人员供给虚假申请资料,在非实际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骗取相应居住地服务事项的,由有关部分依照划定予以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查究其刑事义务。
  屋宇出租人将屋宇出租给无身份证件者居住,或者不依照划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品种跟号码的,由公安部分依据《中华公民共跟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有关划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发明办理居住登记中有违背《上海市居住屋宇租赁治理办法》情况的,由屋宇行政治理部分予以处罚。
  国度工作人员违背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平心而论、徇情枉法,未形成犯法的,给予其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查究其刑事义务。
  第二十条(履行细则)
  市有关部分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履行细则。
  第二十一条(履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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