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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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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37号 
发布时间: 2019-12-16 14:06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16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延长有效期
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人社力发〔2011〕2号 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 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人社力发〔2009〕23号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审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36号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5〕18号 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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