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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申请条件政策,上海户口落户政策

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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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于子女投靠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户口所在地落户。

   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户口所在地落户。

   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 关于夫妻投靠

   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上海留学落户

   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 关于老人投靠

   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 关于其他事项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上海落户留学生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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